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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期货信息部副经理违规炒期货遭罚,钱没赚到,倒被罚款30万
①罚单提到,当事人在后续调查工作中消极配合,最终被予以警告和30万元的罚款;
                ②当事人提出三个申辩理由,均被驳回。

财联社4月8日讯(记者 周晓雅)从业人员使用他人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无违法所得也被罚款。

4月8日,湖南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关期货从业人员彭凤因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虽然是2年前的违法事实,但今年1月彭凤提出申辩。相关申辩理由最终被一一驳回,并且由于对调查工作的消极配合,最终彭凤不仅被予以警告,还处以30万元的较高罚款。

违法借他人期货账户交易

处罚决定书提到,彭凤在2013年5月取得期货从业资格,2013年以来在大有期货工作,后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要负责网络运维。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彭凤使用谢某期货账户(大有期货资金账号12XX17)从事期货交易,无违法所得。

虽然存在上述的违法事实,但彭凤对湖南证监局的调查工作消极配合,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

不过,因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期货账户委托流水等证据证明,湖南证监局表示,足以认定。

由此,该局认为,彭凤作为期货从业人员,违规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提出三大申辩理由

而对于上述事实,彭凤及其代理人在今年1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提出三个申辩理由。

一是他们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彭凤使用谢某的期货账户;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对调查工作消极配合等情况不能作为推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理由,不能以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案尚在法院一审中,本案行政处罚需以民事诉讼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

但经复核,湖南证监局一一不予采纳,并给出理由。

第一,湖南证监局提到,依法调查取得期货账户绑定银行卡情况、资金来源与去向、委托交易路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彭凤利用谢某期货账户违规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湖南证监局将当事人对调查工作配合情况作为量罚情节予以考虑,并未作为推定其从事违法行为的证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第三,湖南证监局是根据行政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彭凤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并要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违法炒期货罚单屡见不鲜

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已被明确列为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人员。

而如若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近年来,类似的罚单并不少见。仅在去年,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均开出因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处罚决定书。

其中,上海证监局的罚单也提到,在某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任客户经理的俆某借用了他人期货账户交易,无违法所得。但在当事人申辩后,当局后续采纳了交易手数的表述方式,最终给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相比之下,此次彭凤的罚单虽然也是无违法所得,但是罚款金额却较此前罚单较高,或与其消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原因相关。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违法行为将违反市场的公平性,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机构的角度出发,应加强客户的教育管理,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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