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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芯电子IPO材料造假,严罚!一年内禁止申报,保代与会计师“停业半年”,三提情节严重
①安芯电子被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②两保代及两会计师,被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③安芯电子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先后出具的多份自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结论。

财联社3月14日讯(记者 高艳云)资本市场再现“三罚”典型案例,发行人、会计所、券商悉数收到罚单。

3月14日,上交所披露3张罚单,具体处罚情况为:

安芯电子被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良恩、时任财务总监方月琴被以公开谴责;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被予以通报批评,签字会计师郁向军、万文娟被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国元证券被予以通报批评,保荐代表人马志涛、徐明被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安芯电子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先后出具的多份自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结论,未能如实说明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及收入确认相关信息,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安芯电子发行上市申请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上交所多次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集、收入确认准确性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

国元证券在为安芯电子发行上市申请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本所多次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集、收入确认准确性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

安芯电子对研发人员认定不准确

安芯电子曾向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安芯电子对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事项先后出具多份自查报告,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经查明,安芯电子作出的自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

违规情况之一是,安芯电子对研发人员认定不准确,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交所现场检查发现:

一是部分研发人员不了解其参与的研发项目情况;

二是部分研发人员的管理、考核、薪资调级、考勤等记录均显示其所在部门为非研发部门;

三是部分员工在调岗为研发人员后仍从事生产工作;

四是部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全部计入研发工时,未进一步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工时;

五是自查报告中部分研发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

安芯电子未能准确披露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充分核查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国元证券未充分核查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入确认内控存缺陷

违规情况之二是,安芯电子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交所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安芯电子收入确认相关单据信息与外部单据记录不一致。安芯电子验收确认单日期早于客户如皋大昌的到货记录日期,涉及收入金额222.81万元;部分验收确认单时间信息与物流对账单信息相互矛盾,涉及收入金额105.94万元。二是安芯电子在与关联方上海锦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交易中,尚未实际发货即于2022年度确认收入54.49万元。

此外,安芯电子于自查报告中称其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扩大销售的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核查意见称安芯电子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扩大销售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安芯电子与如皋大昌约定信用期为月结90天,而如皋大昌实际回款周期已远超90天,安芯电子实质放宽了其信用期。在上交所明确要求就收入相关问题进行自查的情况下,安芯电子仍未如实说明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异常情况,未如实说明实质放宽如皋大昌信用期的情况。

在上交所明确要求就收入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国元证券仍未提高核查要求,未发现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如皋大昌信用期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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