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南充农商行获批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两家当地市属国资企业参与受让及新认购股份; ②四川农信系统改革加速推进,南充农商银行市级统一法人开业仪式也在昨日举行。
财联社12月24日讯(记者 彭科峰)基层农商行的员工如果胆大妄为,给银行造成的危害会有多大?1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披露,时任子洲农商银行稽核审计部副经理苏权,因为违规办理冒名借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
今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张禁业罚单的背后并不简单——苏权骗贷本行资金超4千万无法归还,且骗取资金用于购买房产、投资等,最终获刑15年。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年来农信社、农商行基层职工、管理人员骗贷案高发,且涉及金额并不在少数,这说明当前基层农信社、农商行的管理体系存在一定问题,“近亲繁殖”屡见不鲜,相关监管形同虚设。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快基层农信社、农商行为代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高中生银行员工先骗贷1500万后购房、投资
今日,据相关文书显示,苏权,男,1971年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高中文化,原陕西省子洲县农商银行职工,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相关部门认定,苏权从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担任子洲某某社城关信用社主任及某某街某某社主任期间,通过万治优、贺保伍等人联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县农商银行(原子洲县某某社)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苏权使用。
在骗取本行资金后,苏权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在榆林、西安购买房产,在子洲、横山、定边等地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但是,由于投资失败,其在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苏权决定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贷款。
为弥补亏空继续假借多人名义骗贷
据了解,从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苏权利用其在子洲县农商行工作的便利,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领导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相关部门具体指出,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苏权本人或通过万志优、牛军、牛鹏、石小峰纠集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牛某某、王某某等21人,通过虚构投资生意、贷款用途,并承诺自己还款,骗取以上人员信任充当贷款人,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子洲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后苏权又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在隐瞒自己用款的情况下,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21笔,共计105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苏权占有使用。
其次,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权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此外,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30日,苏权利用因生活、生产或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的贷款申请人高亚东、张雄伟、王苗苗、薛博急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心理,承诺只要联系好贷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下就可以发放贷款。后通过以上人员联系到贷款人和保证人后,在苏权指使下,分别以高亚东、张文强等9人的名义申请贷款。苏权仍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贷款9笔,共计450万元,上述款项发放后,其直接截留使用,并未向贷款申请人发放。
下岗后拉弟弟下水继续骗贷 终案发获刑15年
据了解,此后苏权因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但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苏权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县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其中,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权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高润、师伟等17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瞒骗贷情节后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权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苏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权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之后,苏权发起上诉,表示自己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资金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县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县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0年8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二审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