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年内债市震荡频繁,多只绩优债基的最大回撤超10%; ②回撤较大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性赎回,使投资者难以长期持有,影响其收益水平; ③投资者在投资时,不能仅仅关注债基的高收益,还要关注其回撤风险。
财联社12月20日讯(记者 闫军)香港互认机制实施九年多,基金互认再迎新规。12月2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比例限制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
三是互认基金产品类型增加了“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
新规三大看点:放宽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放松转授权限制、预留基金类型空间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在开展调研听取境内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今年6月,证监会就修订互认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市场也多有预期,互认基金新规将于今年四季度落地。据了解,本次修订已采纳相关合理意见,从三方面对基金互认规则进行了优化: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行监管规则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规模应不高于基金总资产50%,此次修订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本次修订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在现有规则规定的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等互认基金产品类型基础上,增加了“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
此次互认规则修订对推动两地基金市场制度型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将为市场注入发展动力,预计未来两地互认基金产品数量和规模将进一步增长。
在业内看来,互认机制实施九年多,有效满足了两地居民跨境理财需求。也有部分行业机构表示,后续将积极申报互认基金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香港证监会同步发布修订后的配套规则
为与《管理规定》做好配套衔接,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于12月20日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作适应性修订,将“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监会官网也发布消息,基于对等原则,香港证监会同步修订发布《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对内地互认基金有关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权限制、基金类型等作对等修改。
多家受访机构认为,香港证监会相应放宽内地互认基金的限制,有利于内地公募在香港开拓市场,也有利于吸引海外成熟资金进入A股市场。
此外,记者还关注到,证监会官网发布了更新后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其中对市场关心的“转授权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等做了解释说明。
互认基金落地9年多,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香港互认基金相关法规可以追溯到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互认机制实施九年多来,相关工作平稳推进,两地行业机构积极参与,互认基金产品日趋丰富,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地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所谓“互认”,就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在按照法定程序获得两地监管机构的认可或许可后,可在对方市场公开销售。
其中,允许在香港销售的内地基金称为“内地互认基金”,允许在内地销售的香港基金称为“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须是在港注册经营的持牌机构。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汇聚了全球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的背景更加多元。
据统计,目前40只香港互认基金分别来自21家机构,既包括内地资管机构的香港子公司,也包括香港本土的资产管理机构,还包括知名外资机构的香港分支机构。
但此前存在客地销售规模比例不高于50%的限制。随着投资需求增加,单只产品规模比例限制的放开受到关注。
今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其中第4项举措为“优化基金互认安排”。《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该项惠港举措正式落地,预计互认规则修订后,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广度深度,为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