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美联储近日再次降息,未来美元理财产品的收益和新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将走低,已有金融机构下调美元产品的定存利率,但相较于人民币产品,仍存在利差优势。 ②业内人士指出,个人美元产品热度的拐点将取决于美联储降息的持续性和市场对美元资产的信心变化。
财联社12月11日讯(记者 彭科峰)12月10日,国家金融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时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行长秦江,因为“信贷业务违规、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处罚。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秦江早已卷入多起诉讼,并被人指控为掩盖企业不良贷款转走他人400万存款以“平账”并在事后提供担保,但其后续结果并未公布。
西安银行一支行行长卷入400万“借款还贷”案件
据相关文书显示,秦江,男,汉族,1965年出生,原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长。神木县居民王某向有关法院起诉称,2016年3月31日,秦江因其管理的贷款户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飞公司)的到期银行利息无法偿还,为了避免造成逾期给其造成不利影响,秦江打电话询问,能否给德飞公司借400万元进行中转。
王某自称,因自己之前从不认识德飞公司以及该公司法人贾飞翔,并且当时在外地,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自己身边,但鉴于与秦江系老乡,称等其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谈。但因为该笔贷款利息到期不还就会造成逾期,在时任行长秦江的指示和安排下,经过当时的会计主管蔡洁的授权下,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直接使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将其个人账户内的400万元转至德飞公司。
“回到西安后发现该款项已经被划转,无奈之下只得要求时任行长秦江找到收款人书写了借条等手续,并且秦江个人在该借条上担保保证15日内一定按时偿还。”但是,时至今日该款项也没有偿还。德飞公司也已经申请破产,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有法院认定“借贷案”涉嫌经济犯罪 借款人起诉支行遭驳回
据了解,为讨还这笔400万欠款,王某持续发起诉讼。2019年,王某先要求德飞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贾飞翔、李振兴、秦江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秦江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长,贾飞翔系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年3月31日,秦江以德飞公司给西安银行偿还利息为由,请求王某借款给陕西德飞公司,王某口头同意后,秦江在王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特种转账的方式将原告的400万元款转入德飞公司账户。虽然此后德飞公司给王某出具了借条,还由贾飞翔、李振兴、秦江三人提供担保,但至今已经数年分文未还,且贾飞翔、李振兴无法取得联系,德飞公司也申请破产。四被告显然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相关规定,本案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王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一审结果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期间,王某自称,七年之内自己多次找到西安银行要求处理此事,西安银行以该行前两年正在上市关键时间,请求其暂时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西安银行主张权利,但目前眼看德飞公司已经破产,款项接收方根本无力偿还,因此案涉支行应当为其违规操作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指出,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王某账户转出400万元,收款方为德飞公司。后德飞公司向原告王文明出具了借条。王某主张办理转账业务时身份证及银行卡均不在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主张案涉支行赔偿其损失,应举证证明后者在履行储蓄合同的过程中具有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因双方在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明确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且王某无证据证明事发时银行卡随身携带不在现场,因此在王某不提供密码及银行卡的前提下,案涉转账业务不能发生。王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支行具有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来看,王某主张支行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秦江还卷入过小贷公司诉讼案件。据相关文书披露,2012年6月4日,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牛振荣、保证人秦江(文书明确指出其身份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负责人)、刘海南、焦林军、刘勤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公司向牛振荣发放短期贷款,用于周转,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2.6‰。借款期满后,牛振荣不予还款,光大公司起诉要求秦江等还款。2016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光大公司的诉求,判令秦江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