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瓴资本、CPE两家中资私募机构据称有意在阿布扎比设立办事处; ② 阿联酋,尤其是阿布扎比和迪拜,凭借其主权财富基金、免税政策和时区优势积极吸引投资机构进驻; ③ 阿联酋也面临投资机会相对较少、行业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多部署在传统金融中心等挑战。
财联社12月8日讯(记者 林坚)湘财股份子公司湘财证券与云南信托的官司有了新的“剧情”。
针对近期外部对湘财证券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存在过错的质疑,以及上交所紧随其后下发的工作函,湘财股份12月8日晚间,通过公告进行了回应。公司称,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
湘财股份媒体关注的澄清公告
有媒体报道称,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对此,湘财股份主要明确三点:
一是,湘财证券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经与云南信托商定,代销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财务顾问费形式收取,与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缺乏实质履行内容,湘财证券也未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
二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次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
三是,湘财证券也进行过多种方式的自查和核实,未发现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湘财股份称,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信息披露也不存在需要补正或更正的情形。公司始终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并密切关注舆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的一系列关注与回应,源自2024年12月4日湘财股份披露公告称,湘财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一的中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分别为1.492亿元和1.937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同为被告的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分别承担56%的补充责任。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湘财证券将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具有不确定性,最终结果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具体内容可参见财联社近日《旧案新曲折:云南信托3.42亿诉讼一审判获赔,再审胜算如何?》报道。
其中,湘财证券作为云涌系列产品的代销机构,是否要承担由云南信托作为管理人的云涌产品的最终投资失败风险,这在业界看来是存疑的。受访业界人士认为,观点的成立,也需要湘财证券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过程中,已经履行了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