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际一流的险企,其利源主要来自“细水长流”的死差益; ②寿险业应在死差、费差、利差上全方位努力,而不仅仅投资上下功夫; ③资产与负债不可偏废,应由保险公司的一把手亲自进行统筹协调。
财联社12月8日讯(记者 周晓雅)12月7日,在第19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中期协发布实施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试行)》)。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这也是首份行业规范性文件,旨在引导推动“保险+期货”业务良性有序开展,更好助力农业强国建设。
具体来看,《规则(试行)》明确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的基本原则、定义、目标和要求,并从业务承揽、期货服务、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四项禁止行为
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规则(试行)》明确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的各类禁止行为。
一是禁止在保险方案、保单等材料中设置保底赔付条款,并要求期货公司在项目开展前向涉农主体及地方政府准确说明“保险+期货”项目的保障性、有偿性和基本赔付逻辑。
二是禁止以夸大预期成效、隐瞒交易风险、非标准化期权非正常定价报价等方式承揽项目,并要求期货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原则,采用科学的定价模型,基于综合头寸和对冲成本确保期权定价的合理性。
三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者合谋开展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以及其他不具备保障意义的项目。
四是禁止通过项目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涉农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套取涉农财政补贴资金。为保障相关要求落到实处,《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承担“保险+期货”业务承揽的主体责任,期货公司分管“保险+期货”业务的高管、合规负责人是落实业务承揽要求的共同责任人。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指出,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则(试行)》还明确了业务的自律检查机制,对违反《规则(试行)》规定或者证券期货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
另外,考虑到非标准化期权结构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后续自律管理实践中,对于“过度复杂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非正常定价报价”等行为,将基于项目真实保障目标,通过专家会商等方式综合判定。
以专业所长服务“三农”所需
《规则(试行)》强调,“保险+期货”业务底层实质属于衍生品交易业务,但考虑到交易对手方(保险公司)和项目实际服务对象(涉农主体)不同而导致的信息、认知差异,不宜将其视为纯金融交易属性的业务。
这也意味着,一方面要更为深入、准确地了解涉农主体的真实需求,增强“保险+期货”服务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期货之所能与“三农”之所需的匹配度,切实提升项目服务质效。
有期货公司资深人士表示,《规则(试行)》为行业“保险+期货”业务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对于改善行业生态、推动业务良性有序、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他建议,下一步做好“保险+期货”业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快转变发展理念,摒弃规模为先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服务质效的提升;要系统谋划、长远规划,不搞大水漫灌、蜻蜓点水,结合专业、区位等优势,选定目标区域深耕细作、持续服务;要推动品牌项目建设,以“保险+期货”作为农业产业链期货服务的前置或基础业务形态,努力提升价值认同,不断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
据了解,“保险+期货”金融综合支农模式创设于2015年,是保险与期货“联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发挥期货功能化解中小涉农主体价格风险的成功探索。中期协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保险+期货”落地31个省市自治区,覆盖21个涉农品种,保障价值2000多亿元,惠及农户超740万户次。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取得成效的同时,“保险+期货”总体呈现出规模为先、粗放发展的现状,缺乏统一明确的工作规范、服务“三农”的质效还不够高、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提及要优化完善“保险+期货”。
在此背景之下,中期协制定了《规则(试行)》,强调正本清源、规范发展,明确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