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城矿业购入大苏计钼矿,出售宇邦银矿,短期现金流增加,盈利、偿债能力提升。 ②公司控股子公司宇邦矿业65%股权以16亿元出售,改善财务现状,降低资产负债率。
财联社12月5日讯(记者 武超 方彦博 王俊仙)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持续发力,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作用逐渐显现。日前,财联社组织针对该政策落地专项调研,了解到目前披露的专项贷款上限金额为409亿元,稳步发力,各方积极参与,未来仍可期盼。
其中,截止到12月4日晚间,央企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的专项贷款总额90.8亿元,占首期3000亿额度的比重仅为3%。此前三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未获积极响应,尤其“破净”央企上市公司,仅中国石化、招商港口等5家披露了专项贷款。
据统计,专项贷款申请目前较多集中在“回购贷”,金额占比超六成,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参与“增持贷”的较少,未来仍有明显空间。
央企“带头作用”待发挥,上市公司行动亟需发力
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特别强调“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截至12月4日晚间,已公布专项贷款金额上限最高的两家上市公司是民营企业东方盛虹和牧原股份,分别为28亿和24亿元,而申请金额最高的两家央企上市公司是中国石化和中远海能,分别为16亿和13.58亿元。
有金融机构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部分央企现阶段对增持回购专项贷款仍处在观望、研究的阶段,一则央企资金相对充裕,资金成本较低,没有迫切的申请专项贷款的压力,二则央企决策慎重,流程也相对复杂,需要考虑的方面多,所以可能表现为“不急于”。
财联社记者梳理还发现,目前“破净”央企上市公司中,已披露专项贷款的仅有中国石化、中国能建、招商港口、辽港股份、中国外运等五家,占60余家“破净”央企上市公司的比例不足10%。今年初,国资委全面推开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考核要求,1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则明确“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因此,“破净”央企上市公司在申请专项贷款提升上市公司估值方面更应积极主动。
目前已有部分央企响应迅速,例如“招商系”旗下8家公司已披露专项贷款,总额33.65亿元;“中远系”旗下4家公司则涉及贷款金额22.33亿元。
中国石化及其控股股东则在获得中国银行提供的9亿元回购授信额度和7亿元增持授信额度后,将已披露的回购、增持计划中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变更为了“公司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并表示这是为“积极响应并充分运用好有关监管部门的政策工具”。
民企贷款占主导,企业更希望新增授信
统计显示,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从贷款金额看,民营上市公司都是现阶段专项贷款申请的“主力军”,占比过半。
“银行纷纷表态,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打破了国有银行对央国企和民企的政策本身存在的差异。”某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企业回购增持计划会设定一个规模区间,拿不到专项贷款,可能就按照计划下限回购,如果能拿到专项贷款,回购规模可能就会按照计划上限的金额。”
贷款利率方面,“一些央国企,资质比较好,可以信用贷款;如果企业资质不是特别好,就需要提供质押,类似股票质押、地产抵押等等”,有银行内部人士表示。
各银行出于风控和保本微利考虑,会有准入和审核差异。根据《通知》规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不同银行乃至不同区域分行对客户准入门槛和审核标准存在差异。
某国有大行表示,在客户准入方面,优先介入市值稳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较好,纳入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等指数的股票。审慎介入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股份对外质押比例过高的股票。南方某股份行表示,在尽调过程中,银行也会深入调研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状况、股权结构等关键信息,并对其回购增持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百亿市值以下公司挑大梁,主要股东增持积极性待提升
在对截至12月4日晚间,183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增持专项贷款公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百亿市值以下的企业占比过半;若以行业划分,航运港口、养殖业、炼化及贸易、工业金属、房地产开发等周期性行业排名靠前。
除了上市公司回购,主要股东也积极申请增持贷款,其数量和金额仅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上市公司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回购后的)股权激励,在企业集体和员工个人之间构建利益共同体,可以很好地吸引人才,有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另一个层面,大股东使用专项贷款增持股票,既可以传递出对公司未来发展和股价表现的信心,也体现出对股价下跌的主动担当。
有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公司大股东原来就有增持计划,专项贷款利率低,大大减轻了大股东的资金压力。
有银行内部人士表示,增持贷款主体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暂不包含金融机构、境外股东及自然人股东,如遇SPV主体(特殊目的机构/公司),需商议。
未来,若能够让更多不同形式但符合要求的融资主体参与到专项贷款申请中,对于增量需求的产生将起到一定的正面效果。
少数银行第三方存管资质正在破题,未来或将加速推进
《通知》下发至今一个半月,在实际执行层面,仍有部分“难点”。
银行方面,有银行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开展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业务时,部分银行在第三方存管资质方面存在“难点”。业内预计,一旦资质问题解决,未来将加快速度推进。
根据《通知》,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目前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已有相关业务落地的银行共16家,尚有5家未在上市公司公告的专项贷款中“露面”。
统计显示,16家已经出具贷款承诺函的银行中,涉及金额最大的是中国银行,共100.8亿元,其次是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金额分别是59.1亿元和52.6亿元。
上市公司方面,有企业反馈,申请和使用专项贷款的流程较复杂、用时也较长,如能做一定的简化,会产生正面效果。
《通知》规定,专项贷款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需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多家上市公司人士期盼,在满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执行层面能有更多灵活性。
“上市公司原有的账户不能用,哪怕未使用的账户也不行,此外,贷款银行会要求到指定的券商处重新资金开户,又多了一道流程。”有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有上市公司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目前因公司已落地2亿回购专项贷款,但第二笔回购专项贷款的落地同时需要考虑到多方的前置准备工作,例如是否需要再次开立回购专户、证券账户等,希望金融机构尽早明确。”
央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对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意义重大,市场参与者对这一创新金融工具发挥应有效果也充满期待。
未来,相信随着专项贷款落地“加力提速”,更多央企将发挥“带头作用”,更多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会积极运用这一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