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相关罚单年内已有11张; ②闫珍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其所在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此前已收警示函。
财联社12月4日讯(记者 赵昕睿)12月4日,信达证券分公司从业人员因存在违规情形,被河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天内,证监会就披露了3张与经纪业务有关的罚单,另两张则来自华泰证券及其营业部从业人员。
经查,信达证券河北分公司从业人员于润杰,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以及向客户返还佣金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形,信达证券河北分公司从业人员于润杰违反了多项规定中不得有的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条例显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的8项行为中,就包括不能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于润杰实际行为却违背于此项规定。
此外,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中的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信达证券在同一违规情形上不止一次踩坑,相关罚单还曾在与公司有关的一起证券纠纷案中提供有力证据。
公司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屡次发生
2022年4月25日,信达证券被监管出具2张罚单。届时,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原工作人员张瑛辉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与从业人员一同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这一获罚情况在公司日后的一起证券纠纷案中,被法院在判定其赔偿责任时作为参考依据。
2023年2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涉及投资者田某霞、信达证券客户经理张某辉,以及信达证券及其营业部。案件情况整体来看,因投资者在2012年口头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替其进行理财,期间公司从业人员承诺投资者预期收益,且并未购买公司内部基金,实际为市场正常流通的基金产品,后续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转成购买股票,但购买的股票全部亏损。
因此,投资者要求信达证券从业人员张某辉、信达证券及营业部赔偿其损失249.62万元,并支付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结果显示,一审法院判决信达证券从业人员赔偿投资者68.68万元,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赔偿22.89万元,信达证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信达证券因上述2022年营业部罚单,足以证明其营业部未尽到监管职责,因此,对投资者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也进行了部分赔偿。
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业人员为何不得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在信达证券案例上或能得到正面教育意义。首要缘由是,这一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等,信达证券就因从业人员违规,为其行为也付出了相应代价。其次,相关行为引发的不当后果可能会产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从业规定,合规展业。
综合以往处罚,公司2年不到又在同一问题上踩坑,相关情形也引起了监管的重视。在本次罚单中,监管强调,信达证券从业人员于润杰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证券经纪人需根据相关规定规范职业行为
2024年以来,已有10例罚单与券商营业部相关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违规行为有关,分别包括华泰证券、信达证券、中银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及中信建投等5家券商。
光是在12月4日,证监会披露的3起券商营业部罚单,都涉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违规情形。另外2起罚单来自华泰证券及其从业人员。
上述大多罚单中均披露,公司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情形。证券经纪人应当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规范其职业行为,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