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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2月4日讯(记者 赵昕睿)12月2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被出具2张罚单,且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也是12月券商经纪业务的首例罚单。
整体来看,2张罚单处罚对象分别涉及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相关从业人员徐娟、镇江分公司及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从违规情形来看,分支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都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相关规定。
分公司从业人员因两项违规情形,被出具警示函
从中信证券的第一张罚单来看,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从业人员徐娟为主要处罚对象,经查,徐娟存在以下两项违规情形。
一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客户承诺违规事项,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二是,在明知个别客户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未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首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相关规定显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而徐娟对客户承诺违规事项,正是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于第二项违规情形来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此外,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但作为从业人员,徐娟知晓个别客户账户未实名制,在职业行为合规风险,以及向合规管理人报告两点上都并未做到主动识别及主动报告的行为。徐娟也因此被监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记者从券商人士了解到,客户账户采取实名制,一方面是为有效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非法经营等证券业务违规行为,减少违规操作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实名制可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对客户造成损失。
分公司及营业部对员工管理不到位
根据上述从业人员存在的2项违规情形,中信证券分公司也因同一事项受到了处罚。
第二张罚单披露,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存在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是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相关条例也表明,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除分公司,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也存在违规情形。罚单表明,公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
为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两张罚单综合来看,中信证券从事经纪业务人员主要存在对客户承诺违规事项、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行为;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违规情形在于对员工管理不到位。罚单表明,上述种种情况也反映出中信证券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未有效履行账户实名制情形多次发生
梳理11月经纪业务罚单,券商及相关人员因经纪业务违规收到的罚单就有11张,且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情形也多次发生。
11月8日,长江证券营业部因存在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职责的情形,被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同日,中国银河证券营业部因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被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根据上述多个案例,更加凸显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重要性。客户账户实名制不仅是开展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合规经营的底线。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相关规定中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并从管理层做起。要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