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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一单并购业务遭没一罚三,仅57万业务收入,却酿就大隐患
①时隔半年,渤海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过往承做的某股权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
                ②证监会对渤海证券责令改正的同时,还采取了没一罚三的监管措施;
                ③财务顾问从事并购重组业务时,相关信息披露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财联社11月17日讯(记者 赵昕睿)由于过往承做某股权财务顾问业务涉嫌未勤勉尽责一案,渤海证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事先告知书披露,证监会认为,公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万元,并处以169.81万元罚款。

在此次事先告知书下达前,渤海证券在今年就公布于5月9日收到《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财务顾问业务违法违规,2024年4月24日,证监会决定对渤海证券立案。

渤海证券也在事先告知书中表示,将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对于此次处罚影响,公司称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该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渤海证券被没一罚三

在此次事先告知书下达前,渤海证券早前公告于今年5月9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财务顾问业务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于2024年4月24日决定对渤海证券立案。

在立案后经过半年的调查,证监会认为公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的同时,被证监会没一罚三。

立案告知书与事先告知书中对具体业务并未展开说明,但根据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来看,或涉及并购重组业务。据事先告知书披露,公司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相关条例显示,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此外,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

记者留意到,根据事先告知书披露的处罚依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显示,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上述相关规定中或披露公司所犯事项。

对于此次处罚,财联社记者了解到,渤海证券在收到《立案告知书》后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反思,研究部署整改措施。渤海证券表示,将坚持以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为指引,坚定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理念,切实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不断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

此外,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把防控金融风险视为企业生命线,紧密跟踪行业动态与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全覆盖、穿透式、系统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必要条件

除渤海证券外,年内不止一家券商在开展相关业务时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据易董显示,2024年内还包括光大证券、招商证券等2家券商违反《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8月13日,招商证券因存在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力度不足,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不够,底稿不完善等问题,最终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月14日,光大证券与2位相关人员因履行金通灵相关项目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均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在6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中强调过,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券商在从事并购重组业务时扮演着关键角色,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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