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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项目服务费逾期6年未支付,棕榈股份下属公司将海口市政府告上法庭
①棕榈股份下属公司海口棕美因约5.04亿元资金纠纷,将海口市政府告上法庭,案件已被海口中院受理;
                ②海口棕美称项目逾期支付已达6年,运营艰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回购项目并支付投融资及成本款项等共计约5.4亿元。

因约5.04亿元的资金纠纷,上市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棕榈股份,002431.SZ)下属公司将海口市政府告上法庭。

11月4日晚间,棕榈股份披露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棕榈股份下属公司“海口棕美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海口棕美”)系“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设立的SPV公司。现因参与实施的PPP项目协议产生纠纷事宜,海口棕美于近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对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海口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琼01行初173号),海口中院已决定受理案件。

海口棕美称逾期支付已达6年,运营艰难

具体看案件内容,2016年11月26日,被告委托第三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丙方)签订《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合同》。合同“鉴于”部分说明,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建设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项目,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文件》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机构。

合同约定项目合作期1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9年,自合同生效日计算。在施工过程中,2017年9月19日,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463号),明确“取消中心公园项目建设,原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工程项目停止执行,将中心公园与一横河绿带一起调整为带状公园,作为空间隔离带”,利用其行政主体地位变更了《PPP项目合同》,导致部分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部分建设内容终止建设。

原告按被告要求,在美安中心公园已完成部分施工的情况下停止建设,完成了变更范围后的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建设。2018年6月21日第三人出具《关于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建设期修正说明的函》,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期修正为两年零七个月。工程竣工后,2018年9月5日由监管、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共同出具《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19年4月30日第三人作出《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19〕31号)明确“原则同意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以2018年9月5日的现状计量和验收时间作为该项目进入运维期的时间节点”。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进入运维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服务费,包含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其中可用性付费包含工程建设成本、资本金回报和融资利息补贴。

原告多次与被告的代表即第三人沟通,要求对项目进行结算并支付费用,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费用,逾期支付已达6年,原告运营艰难。

2024年1月22日,原告向第三人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向被告移交案涉PPP项目,因此,原被告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等费用,因被告逾期支付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等费用,因此,被告还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委托第三人与原告签订《PPP项目合同》实施海口市城市绿地建设项目,并将本案PPP项目纳入海口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财政支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建设范围,且逾期支付项目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作为《PPP项目合同》的签署方和实际实施方,应与被告承担共同责任。

海口棕美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回购上述合同项目并支付原告投融资及成本款项、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费等费用,共计约5.4亿元。

棕榈股份在公告中强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实控方为河南省财政厅,公司目前有452个工程项目

官方资料显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84年,并在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涉及顶层策划、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综合运营,公司董事长为汪耿超。2019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棕榈股份控股股东,公司注册地迁至河南省郑州市,成为河南省第80家上市公司。股权穿透后显示,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持股比例为29.67%。

棕榈股份此前披露的三季报显示,该公司三季度营业收入约7.91亿元,同比减少45.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23亿元,同比减少12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3.02亿元,同比减少205.99%。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营业收入约23.72亿元,同比减少32.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86亿元,同比减少108.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7.65亿元,同比减少159.33%。

三季度公司新签工程(包含PPP项目)15个,金额约4.96亿元;设计项目17个,金额约741.7万元。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已签约未完工订单工程(包含PPP项目)数量452个,金额约262.09亿元,三季度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工程(包含PPP项目)1个,金额约2.07亿元。

除了上述和海口市政府PPP项目的纠纷之外,棕榈股份在三季报中还披露了另一则案件进展。

棕榈股份称,公司下属公司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因参与实施的PPP项目协议产生纠纷事宜,作为原告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莱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涉案金额约9.09亿元,并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烟台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件已完成第一次开庭。

截至11月5日收盘,棕榈股份报2.26元/股,涨幅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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