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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部券商反洗钱不力遭重罚,事出多项违规:未识别客户身份,与不明身份客户交易
①合并计算,两券商及高管被罚金额合计达764.25万元;
                ②两券商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等三类违法行为。

财联社11月5日讯(记者 高艳云)两头部券商在反洗钱上栽跟头。近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两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两家券商及相关负责人被罚,具体为:

申万宏源证券被处以罚款349万元,时任申万宏源证券财务总监,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分别被处以罚款2万元、6万元;

海通证券被处以罚款395万元,时任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分别被处以罚款7万元、5.25万元。

合并计算,上述两券商及高管被罚金额合计达764.25万元。

上述两家券商违法行为类型一致,均涉及3类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是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是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

两券商或触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

对比相关法律条文来看,上述两家券商罚款金额“349万元”“395万元”,对应的恰是“洗钱后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通证券与申万宏源证券违反的恰是上述“(一)(三)(四)”,罚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由此或反映的是,两券商致使洗钱后果发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罚单公示时间长达5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据此计算,罚单公示将在2029年方可结束。

监管摸底券业反洗钱等内控管理情况

据悉,10月中旬,中证协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正在证券行业内调研评估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情况,本次调研旨在汇聚行业力量,形成证券行业面临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风险水平共识。

包括券商是否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与履行尽调、可疑报告、风险等级划分及分类管理、风险评估、涉恐冻结、资料保存义务基本制度;要求说明公司在近3年接受相关监管对法人机构开展的检查、走访、调研等监管措施时,指出内控制度方面的问题情况;相关业务条线是否建立独立反洗钱制度或工作指引,涉及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信用类业务、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及投资咨询业务等。

自去年以来,已有至少11家券商因反洗钱被罚,包括华泰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航证券、东北证券、华西证券、甬兴证券、银河证券以及上述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审

11月4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避免影响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细化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采取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措施;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且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与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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