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始终对各类“借重组之名、行套利之实”的不当并购交易高度关注、从严监管的鲜明导向; 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和披露并购重组相关事项,应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正式意见为准。
近日,深交所下发了最新的上市发行审核动态,其中提到了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对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规划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提高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首先是关于主业的认定。“现有主业”原则上应当以公司披露再融资方案时点为基准进行认定,是指有一定收入规模、相对成熟、稳定运行一段时间的业务。募投项目如涉及未能达到一定收入规模或者新开展的业务,应当结合收入发展趋势、业务稳定性和成长性等进行审慎论证。
如一家公司主营业务为单晶硅电池片、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太阳能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等,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这家公司最近一年负极材料和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分别为5亿元和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为2%。该公司负极材料及光伏发电业务在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虽不高,但绝对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表明业务成熟呈现稳定发展趋势,可认为A公司募投项目投向主业。
第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新产品”是否属于“主要投向主业”。深交所指出,对于募集资金投向新产品的,应当结合是否为基于现有产品技术升级或拓展应用领域、拓展现有业务上下游的情形进行论证。一是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客户拓展等方面与现有主业具有协同性;二是新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于募投项目与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客户等方面不具有直接协同性的,原则上认定为跨界投资,不属于投向主业。
如一家公司募投项目之一为碳酸锂项目,是公司主营清洁能源业务上游的上游,与公司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客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属于投向主业。
第三,深交所提到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认定。募投项目涉及新产品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技术和人员储备、研发进展情况、产品测试、客户送样、市场需求和销售渠道等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新产品有试生产程序的,原则上应当中试完成或达到同等状态,同时对项目最终能否获得客户认证等相关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如一家公司主营产品为水性丙烯酸乳液,主要应用于建筑涂料领域。本次募投项目为环保新材料项目,其中水性工业漆树脂为新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涂料领域,该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同属于涂料原材料,已完成基础研发、小试及送样、中试工作,但尚未获得客户验证。公司的募投项目可认定为投向主业,但同时应当充分披露项目后续可能存在未获客户验证的相关风险。
另外监管方面,2024年7-8月,深交所对4家IPO项目、1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7份《监管工作函》,督促提醒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指出,2024年7-8月,深交所对2家IPO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6次。1家IPO项目的发行人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中介机构因未充分核查验证发行人关联方情况、资金流水核查及经销商下游客户走访程序存在瑕疵等事项,深交所对该项目发行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分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1家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签字会计师因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走访程序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审慎核查等事项,深交所对该项目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