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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亿互换便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节都在这里!20家券商+基金已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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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互换操作获得的利率债只能质押,不得卖出;
                ②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中债增进行盯市管理,补仓线设置不低于75%;
                ③相关机构加强合规风控管理,主动配合做好这项业务,发挥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积极作用。

财联社10月18日讯(记者 林坚)今天最被资本市场关注的,莫过于互换便利的推动实施,包括细则的出炉,包括20家券商与基金公司名单的亮相,首批2000亿元申请额度的确定,这一流动性工具的安排与后续操作,给市场留下无限想象空间。

证监会同意证券、基金公司申请互换便利(SFISF)。

名单出炉,17家券商、3家基金公司榜上有名。证监会已给20家券商、基金公司复函,要求合理确定申请额度,经央行同意后实施。券商名单包括: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申万宏源、广发证券、财通证券、光大证券、中泰证券、浙商证券、国信证券、东方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基金公司仅3家,包括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以上20家机构获准开展SFISF操作。

与此同时,20家券商与基金纷纷公告表态,积极参与互换便利的各项工作。

中债信用增进公司显然将成为后续反复亮相的角色。央行委托特定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也即这家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与符合行业监管部门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开展互换交易。互换期限1年可视情展期。互换费率由参与机构招投标确定。可用质押品包括债券、股票ETF、沪深300成分股和公募REITS等折扣率根据质押品风险特征分档设置。通过这项工具获取的资金只能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

央行、证监会要求,机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相关工作的通知》等业务安排,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申请额度,经央行同意后实施。

对券商实施具体监管安排。

在行业人士看来,互换便利工具运作细则快速推出,不占用存量额度是超出市场预期的。

干货一:对业务流程进行三段明确

对于行业以及业界所关注的本次SFISF的细节,《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相关工作的通知》及证监会对参与机构的具化《通知》进行了全面明确,业务流程如下:

(一)互换操作。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SFISF操作的互换费率和中标结果,之后通过特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以债券借贷方式将国债或互换央票换出给中标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参与SFISF操作的金融机构应在中标后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债信用增进公司提供符合条件且足额的质押品并完成交易。

(二)机构融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通过SFISF获得的国债或互换央票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以回购方式进行融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为SFISF国债或互换央票实施专项额度管理,涉及的相关交易不纳入债券正回购余额、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规模等考核,放宽相关经营性指标。

(三)机构投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通过SFISF国债或互换央票回购获取的资金,只能用于投资资本市场,限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未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扩大投资范围。

干货二:六大操作细节聚焦互换便利

聚焦到细节,《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相关工作的通知》

1.互换期限:SFISF期限为1年,可提前到期;经申请同意可展期。

2.互换金额:SFISF首期操作额度5000亿元,未来视情可进一步扩大。在额度内,单次操作量结合参与金融机构需求合理确定。

3.互换费率:通过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确定。

4.质押品范围及折算率:质押品范围包括AAA级债券(含ABS)、股票ETF、股票、公募REITs等;根据市场发展和业务需要(例如,首次操作时),中国证监会可商中国人民银行对质押品范围予以调整。质押品折算率(折算率-换入国债或互换央票面值-质押品市值x100%)根据风险特征分档设置,原则上不高于90%。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等相关参与方对质押品进行盯市管理,并合理设置补仓线(不低于75%)。

5.利息归还:对在SFISF操作中借出的国债或互换央票利息仍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如在SFISF存续期内发生国债或互换央票付息,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应在收息当日及时将利息资金划付中国人民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及业界如何知道SFISF的实际情况,据了解,央行将于每次SFISF操作结束后发布交易公告,披露相关操作信息。

干货三:证监会明确四大券商参与的监管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公司参与互换便利相关融资资金的投资,应当按照“专款专用 封闭管理”的原则,通过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专用账户开展自营投资和做市交易,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相关融资资金可部分用于对冲互换便利方向性投资的市场风险,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资金规模的10%。

具体到操作细节,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同意,对券商实施以下四大监管安排:

(一)参与互换便利换入国债、互换央票、通过银行间市场的融资行为,不占用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规模,不计入债券交易正回购余额。

(二)参与互换便利换入的国债、互换央票,不纳入“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分子计算范围;开展相关自营投资、做市交易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不纳入“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分子计算范围。

(三)参与互换便利提交的质押资产,按照当前自营持仓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无需调整为“已冻结或质押”。换入的国债、互换央票及回购融资后开展自营投资、做市交易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不计入表内资产总额、减半计算市场风险和所需稳定资金。符合条件的投资,经公司内部评估后可归入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四)自参与互换便利当月起可适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参与互换便利的过程中,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不仅如此,证券公司应当成立专班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互换便利相关工作。互换便利操作涉及互换、融资、投资等环节,公司应当做好人员配备、系统准备、资金运维资产调度、投资管理和簿记管理等保障工作,确保相关操作平稳落地。

机构不得利用互换便利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央行、证监会将指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SFISF操作,用好工具资金,做好支持保障和风险防控,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监管要求,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获批机构应于指定交易场所开展互换便利相关交易,不得利用互换便利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参与互换便利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券商参与互换便利的,应当对相关融资和投资行为实施专项管理,建立有效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约束机制,与现有经营性业务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要求,券商应当切实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市场情况,审慎决策参与互换便利规模和交易策略,稳妥做好资产调度和风险敞口管理,确保自身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参与互换便利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记者采访了解到,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互换便利将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资本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一方面,工具设计有逆周期调节特性。在股市超跌、股价被低估的时候,金融机构买入意愿较强,工具用量会比较大;而到股市好转、股票流动性恢复的时候换券融资的必要性下降,工具用量会自然减小。

另一方面,在面临投资者赎回压力时,金融机构可采取换券抵押而非贱卖股票的方式筹资,缓解“股市下跌—投资者赎回—卖出股票—股市进一步下跌”的负反馈,抑制“羊群效应”等顺周期行为,发挥平滑市场、稳定预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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