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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0月15日讯(记者 陈俊兰 赵昕睿)10年旧案再翻起,招商证券应该怎么也没想到,本来已履行了相关赔付责任的一则旧案,会再被上市公司中安科索赔损失15亿。
10月12日,中安科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招商证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索赔金额合计初步估计为15.315亿元。
事起中安科2014年的重大资产重组,在此期间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2015年1月23日,中安科新增股份完成登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中安科在本次公告中的主张在于,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故中安科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315亿元,其中,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并要求招商证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回顾旧案可知,本案实质上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内部追偿问题。重要的是,2020年12月,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对此15亿索赔态度如何?记者了解到,按照生效司法判决,招商证券已承担责任应当以25%的连带责任为上限,且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招商证券已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故中安科在内部追偿诉讼中无权再要求招商证券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招商证券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年前重大资产重组旧案再翻出
先对重组再度回顾梳理。即中安科在与中安消技术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监管立案调查。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安科遭证监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6名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共计处以罚款70万元。
事后,相关的投资者追责也随之而来。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针对投资者与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出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安科向投资者周向东、李淮川分别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55万元、7.21万元,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招商证券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中其对中安科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部分,驳回投资人周向东、李淮川相关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日,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判决,申请再审,但最终经法院裁定后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涉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中,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2022年9月5日,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由于担任中安科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招商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并拟罚6300万元。
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已做赔付
涉及本案相关的判定结果也是市场关注的一个重点,尤其对于招商证券主观过错程度的认定,这也直接影响了公司相关赔偿责任的划分。
首先,中安科一案已是10年前的案件,当前仅为处置历史存量风险。从生效判决结果来看,本案作为行业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在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已最终认定,法院认定中安科为案涉交易信息的直接披露者,标的公司中安消技术为案涉交易的信息提供者,二者对有关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因此判决中安科承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中安消技术承担100%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法院是认定招商证券不存在与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恶意串通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前提下,判定赔偿金额合计为2.87亿元。
招商证券表示高度重视投资者赔付事宜,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按照“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目前,招商证券已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消除投资者损失方面,已尽到相应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连带责任因直接责任而衍生,没有直接责任就没有连带责任。对于相关案例情况,法律人士分析称,涉及中介机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最终是否赔偿、赔偿额度是多少,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如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职的性质、过错程度、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