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论证瑞士银行相关案件是否属于“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②根据有关规定,券商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请北京国资公司结合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论证。
财联社10月2日讯(记者赵昕睿)9月末,多家券商因薪酬管理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被开罚单,共涉及3家券商,多为“双罚”情形。
9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中原证券下发2张罚单。根据第一张罚单,经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披露不完备;
二是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薪酬递延支付要求执行不到位,内部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格;
三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报送存在不足。
中原证券因上述行为被河南证监局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公司被要求应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薪酬管理、激励约束、追责问责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向监管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日,河南证监局对7名证券从业人员陈昶昕、刘四平、金矗、王鑫、贾凯龙、翟佳宾、杜志卫开出了罚单。根据中证协从业人员信息公示,除杜志卫无法查询外,其余6名均为中原证券在职人员,其中4名从事投资顾问,2名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从罚单内容来看,陈昶昕、刘四平曾存在买卖股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金矗、王鑫曾存在买卖股票行为;贾凯龙曾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翟佳宾、杜志卫未及时报告与自身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由于上述7人分别违反相关规定,河南证监局最终决定对7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成为中原证券的第二张罚单。
无独有偶,开源证券也在同日受到监管处罚。经查,发现公司个别员工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反映出公司薪酬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此外,公司人员任职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仅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开源证券3名相关人员还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中金公司也因薪酬管理制度及信息报送等问题在同日被罚,并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原证券薪酬管理制度存在不足
从河南证监局对中原证券下发的2张罚单来看,除从业人员违规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等行为,薪酬管理制度问题则更为突出。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从决策到递延支付再到制度建设及报送均存在不少纰漏。作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公司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要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
此外,相关规定更是明确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并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
近年来,券商高管薪酬及递延支付机制问题受到市场不少关注,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也是监管为加强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一再强调的重点。这一点从开源证券的罚单上也有所体现,公司与3名相关人员因发放绩效奖励问题一同被罚。
开源证券共计3名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开源证券罚单,公司相关人员分别存在以下情形:
李青在担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
张佳莹在担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
陈哲在担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相关条例,上述3名人员违反了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不仅破坏了薪酬管理制度的规范,还可能引发廉洁从业风险。
因此,上述3名相关人员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被采取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监管措施。
为促进券商的健康稳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并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陆续下发一系列有关薪酬制度建立指引。综合此次7张罚单来看,监管对薪酬制度的处罚力度正进一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