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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融监管局印发风险提示函,直指保险公司侵犯公民信息痼疾,年内已有多家险企与从业者被罚
①9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文称,加大保险公司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打击力度;
                ②年内已经有知名保险公司因为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处罚,也有银行人因此遭遇终身禁业。

财联社9月17日讯(记者 彭科峰)9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文指出,当前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机构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将加大保险公司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打击力度。

今日,记者查询发现,过去此类提醒和不法案例多发生在银行业,本次属于年内首次有地方监管部门公开对保险公司发声“示警”。

这地监管直指保险公司法律意识淡薄 将打击侵犯公民信息行为

9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文称,加大保险公司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打击力度。

安徽金融监管局表示,将向(保险公司)印发风险提示函,揭示风险隐患和严重后果,深入分析深层次案发原因,指出当前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机构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松懈及制度执行力弱化等问题。同时,援引法律条文,向行业宣传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沿革、法律概念、适用情形、入罪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依据等。

安徽金融监管局还指出,将进一步强调合规管理建设,健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类似案件风险,加强售后服务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合规警示教育等。

记者注意到,依据公开渠道和监管官方网站,这也是年内首个针对保险公司发出、涉及公民信息安全的警示提醒。此前,监管部门主要针对假冒保险中介作出过相应提醒。

比如,今年3月,云南金融监管局发文提醒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其违法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声誉。如果保险“代理人”或“保单服务人员”主动要求将保险费用交给其个人时,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及时与对应保险公司核实并通过正规渠道投保。对于不明身份的“代理人”等,以代收“保费费用”“服务费用”或宣传优惠力度远超市场水平的保险产品时,应提高警觉,在进行支付交易前向保险公司核实对方真实身份。

8月29日,江西金融监管局也在官网发文称,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保险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不同意授权信息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年内已有保险公司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罚 银行业还有人因此获刑

记者查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现,尽管此类行为较为罕见,但年内已经有保险公司和从业者因为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被监管处罚。

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及下属员工等多人开出行政罚单。其中,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直属IWP保险财富规划师(城区)副经理(主持工作)徐炯琦,因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合规、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泽圣,因为对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此外,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也因业务宣传资料不合规、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合规、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2万元。

而从银行业公布的罚单来看,已经有从业者因此被禁业并获刑。今年7月23日,天津金融监管局挂出公告,对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终身禁业处罚决定书的3名大行员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其中,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门支行客户经理的李忠志,被处罚原因涉及从事违法活动。而据相关文书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李忠志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国建设银行工作期间,利用自己银行职员的身份便利,非法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号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公诉机关认为,李忠志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判决李忠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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