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1月8日晚间,北京金融监管局发文称,核准王青林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②阳光消金是监管批准成立的第27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116.77 亿元,净资产13.19亿元,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1.71亿元。
财联社9月14日讯,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非银机构)更好发挥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功能,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和加大监管政策支持三个方面,鼓励非银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领域,赋能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非银机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自身资源禀赋更好满足企业设备更新现实需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支持科技设备、医疗设备、资源回收拆解再制造类企业设备租赁及更新需求,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国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等设备。二是支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挥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服务。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挥贴近集团、贴近产业的优势,紧扣集团设备更新需求,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方式,满足集团下游客户对设备、消费品的采购和换新需求。三是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相关消费信贷和汽车金融服务。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对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加大对市政交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降低汽车消费门槛等,丰富汽车金融产品供给。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一是非银机构要在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业务方向和结构、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化战略和资源配置。二是非银机构要积极运用信息科技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三是非银机构要不断提升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持续压降利费水平,规范到期催收行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一是优化资金来源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通过发行绿色信贷(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专项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加强监管正向激励,对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成效显著的非银机构,在监管评级相关评分要素中给予适当激励;对积极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相关业务,应当落实不良资产容忍度相关监管政策,同时也要严防道德风险。三是加强行业自律保障,相关行业协会要协调组织非银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及时总结良好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正面引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非银机构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引导非银机构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领域,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能力。
通知全文如下:
各金融监管局,银行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相关工作安排,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非银机构)更好发挥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金融功能,促进投资和消费,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取得更大成效,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非银机构要深刻认识和领会本次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重大意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前瞻性、针对性、自主性技术创新,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二)发挥特色功能。非银机构要围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关键领域,积极发挥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汽车信贷等特色金融功能,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与水平。
(三)加强贯通融合。非银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用好用足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中关于税收、补贴等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因地制宜、扬长补短,主动研判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改善金融服务。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发挥融资租赁专业优势,提升金融服务设备更新质效。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清单和正面清单,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功能,灵活采用直租、回租、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促进设备“生产者”和“使用者”有机连接,更好满足企业设备更新需求,支持加快淘汰落后设备,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五)鼓励以融资租赁方式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探索与大型设备、国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参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融资租赁设备价值为核心,满足各阶段科创型企业设备采购、更新需求,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获取医疗健康领域经营许可资质,更好支持医疗健康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同时防止变相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支持资源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的设备资产租赁需求;鼓励加强与厂商合作,发挥厂商在处置租赁物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建立健全废旧设备回收体系。要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发挥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更新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六)发挥财务公司特色功能,支持集团客户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动对接集团客户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需求,深耕贴近产业的先天优势,围绕助力企业集团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深挖成员单位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电设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机械、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业务,满足集团下游客户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金融服务需要。
(七)提升消费信贷便利,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消费金融公司突出专营消费信贷功能,加快数字化、线上化建设,提升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推进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鼓励消费金融公司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积极支持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对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等消费需求提供金融支持,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推动高质量耐用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
(八)加大汽车金融服务,支持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和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财务公司加大对市政交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降低汽车消费门槛。鼓励丰富汽车金融产品供给,在车辆置换环节向消费者提供置换车接续贷等金融服务,适当减免提前还款违约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鼓励加强与汽车厂商的合作力度,争取贴息支持,提升消费者获得感;鼓励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对二手车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三、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九)优化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鼓励非银机构在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业务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优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资源投入,大力支持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非银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创新研发力度,设计符合相关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服务,灵活设计还款(还租)方案,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十)优化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鼓励非银机构积极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于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相关业务,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减责情形和问责要求,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十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非银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平衡好功能性与营利性的关系,增强金融产品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督促非银机构规范渠道类合作机构经营行为,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妥善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问题,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政策跟踪问效。各金融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引导和跟踪分析,加强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业务统计监测,持续构建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督促非银机构增强主动性和实效性,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十三)优化外部融资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进一步优化资金来源和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行绿色信贷(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专项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以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惠及中小企业和金融消费者。
(十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成效显著的非银机构,各金融监管局在开展监管评级工作中,可以在相关评分要素中予以适当加分奖励;推动非银机构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绩效评价制度等,对积极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相关业务,应当落实不良资产容忍度和尽职免责相关监管政策,同时严防道德风险。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保障。银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协调组织非银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及时总结良好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正面发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