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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5家A股上市公司同日公告公司或相关方被证监会立案,嘉麟杰等3家涉事系同一方
①嘉麟杰、华铭智能、ST旭蓝、ST旭电和诺德股份五家A股上市公司周五盘后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或相关方被立案;
                ②值得注意的是,ST旭电、ST旭蓝和嘉麟杰三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立案事项均与东旭集团有关。

财联社9月7日讯(编辑 笠晨)据不完全统计,周五盘后包括嘉麟杰、华铭智能、ST旭蓝、ST旭电、诺德股份在内的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公司或相关方被证监会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ST旭电、ST旭蓝和嘉麟杰立案事项均与东旭集团有关 ST旭电此前公告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ST旭电、ST旭蓝和嘉麟杰三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立案事项均与东旭集团有关。主营业务为光电显示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ST旭电周五盘后公告,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ST旭电已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第二次立案调查。数据显示,东旭集团位列ST旭电十大股东榜首,东旭集团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25%。

ST旭电8月16日公告,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今年7月,ST旭电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决定书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ST旭电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ST旭电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占用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ST旭电8月27日发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展情况的公告,目前,公司在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95.95亿元

主营业务是新能源业务和生态环保业务的ST旭蓝周五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值得注意的是,ST旭蓝已于今年5月9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其第二次遭立案调查。在公告中,ST旭蓝还特别提示,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要求公司非经营占用资金77.96亿元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数据显示,东旭集团位列ST旭蓝十大股东榜首,东旭集团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04%。

主营业务为面向户外运动的高档织物面料及成衣的生产和销售的嘉麟杰周五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立案。数据显示,东旭集团为嘉麟杰前十大股东,东旭集团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6%。

主营业务是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诺德股份周五晚间公告,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陈立志、副董事长许松青、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于9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根据诺德股份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展开的自查情况说明,今年4月10日,诺德股份披露了《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90.2%股权的公告》。4月30日,诺德股份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5月31日,诺德股份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认定诺德股份在收购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90.2%股权交易时,标的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5574.22万元。诺德股份未及时披露签署上述框架协议相关事项,故予以监管警示。诺德股份称,已对上述监管警示提出的问题积极做出了回复并出具了整改报告,同时也暂缓了相关收购事项。数据显示,董事会秘书王寒朵持有诺德股份的股份为28.86万股。

主营业务是AFC系统、ETC产品、热管理系统三大板块的华铭智能周五晚间公告,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此前,深交所在4月1日对华铭智能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当时深交所通报称,经查明,华铭智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决定,以及华铭智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2019至2021年度,华铭智能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委外研发合同、发票、付款等信息,在未形成委外项目进展、用途、输出成果,也未对聚利科技的生产及创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将承接项目所发生的居间、代理等销售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致使华铭智能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0.87万元和 2563.45万元,分别占2019年和2020年调整前净利润的0.47%和20.16%;调增2021年度净利润 2694.32万元,占2021年调整前净利润的14.20%。对此,深交所决定对华铭智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华铭智能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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