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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能海投违规举牌ST新潮 或将面临多项处罚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举牌ST新潮,仅筹划一周,就因公司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近百亿要约收购终止,在此过程中,汇能海投违规举牌的行为,或将得到后期监管的关注。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举牌ST新潮,仅筹划一周,就因公司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近百亿要约收购终止,在此过程中,汇能海投违规举牌的行为,或将得到后期监管的关注。

8月31日,ST新潮发布公告,公司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因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导致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要约收购。

此前的8月23日晚,ST新潮公告显示,汇能海投发出要约收购,拟要约收购31.28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00%,要约价格为3.1元/股,最高耗资96.98亿元。

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在此次要约收购中,除了需要动用资金近百亿之外,是否“隐藏一致行动人关系”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在8月23日晚要约收购公告中,ST新潮还发布特别风险提示称:近期曾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材料,声称汇能海投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始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上交所于公告当晚亦出具《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汇能海投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汇能海投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请ST新潮董事会保障收购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如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存在疑虑,应当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但汇能海投在多方质询下未及时说明。ST新潮陆续披露信息显示,公司多次向汇能海投询证,汇能海投于8月22日晚间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8月24日傍晚时段以及8月28日上午时段,公司集中收到收购人及其他四方主体分别发送的书面回复,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但8月30日晚间,汇能海投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中,承认此前投资者实名投诉举报属实,与多家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具体来看,ST新潮的第二大股东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持股5.51%)从汇能海投关联企业借款12亿元。ST新潮的第四大股东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4.98%)与第五大股东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4.56%)的实际出资人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借款20亿。

针对汇能海投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也第一时间做出反馈,山东证监局于30日晚间发布,对收购人及相关股东方作出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后续还将根据核查情况做进一步处理,上交所也对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违规举牌面临多项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违规举牌所持的股份在3年内不得行使表决权,面临最高1000万的行政处罚和构成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且未来不得继续收购上市公司。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5%时,应向监管层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期间不得继续买卖该股票,违反规定买入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其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者发布虚假的利空信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信息不予公布或者不及时公布,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的行为”,违规举牌作为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其实施者应当向投资者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其中包括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举牌行为,或将面临后续监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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