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市场震荡整理,指数走势分化,科创50领涨,其次是上证50,其他指数悉数下跌。商品期货方面,本周商品普遍下跌,仅少数商品期货小幅上涨。
财联社8月30日讯(研究员 陈侃迪)近日,财联社研究员走访了多家期货公司互联网部门,受市场环境影响,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转型互联网直播进行业务拓展,但进展似乎并不顺利。
“我们做了一年时间,大概被封了有4到5个直播账户”某中部期货公司相关员工向财联社表示,被封的理由有各种各样,即使公司内部的风控都已审核通过,但平台仍认为内容不合规或不合适。
“此外,公司内部也出现权责不清晰的问题,由于直播业务需要研究员配合,同时又链接开户的经纪业务,这就使得期货公司在权益分配上,人员调度上出现许多问题”,期货公司相关员工补充到。
此外,近年来,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展业的监管也越发严格。这一趋势不仅仅在期货行业,其他金融机构也同样存在。今年6月份,就有多家公募机构反映微信视频号直播被收紧,如没有相关资质,则存在被关闭的风险。
利润增长放缓下,直播业务成“必答题”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4年上半年全国150家期货公司经营情况来看,利润增长进一步放缓。
据中期协统计,2024年1-7月,全国150家期货公司营业收入214.91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亿,净利润47.39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近12亿元。
“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下行是大势所趋,未来很长时间内都会是低利率环境,另一方面交易所返还减少也使得期货公司收入大减。在这些情况下,仅仅依靠保证金规模已难以为继,直播业务成了最重要的救命稻草”一位期货公司高管向财联社说到。
根据某音直播平台的搜索结果,不完全统计大约有50家左右的期货公司都开通了官方账户,其中最多的光大期货互联网有多达49.4万的粉丝,但除此一家外,其余期货公司的账户粉丝量均不超过20万,有的甚至仅几千粉丝。图片来源:某音直播平台 财联社整理
一位在信达期货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财联社,“直播业务开展最重要的就是人才,首先是口才讨观众喜爱,其次有期货投资咨询资格证,最后是上镜。由于同时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较少,且并非期货公司传统业务,这就导致期货公司之间互挖墙角的事情经常出现。”
另一位东亚期货的高层管理人员向财联社表示:“可以看到我们在上海的办公场地里几乎全是直播的人员,与其说我们是期货公司,不如说是网红公司。”
他表示,即使自己是一名高层管理人员,但也需要“亲自”下场去直播,每天花在直播上的时间超过4小时,且内容标题都由自己产出,还紧跟热点时事。
不过近期也出现一些困难,直播出现“限流”的现象,粉丝量达到一定瓶颈后便很难再进一步的增长,东亚期货员工表示。
直播平台规则不一,金融直播普遍严监管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几大直播自媒体平台对金融机构账户的限制都有区别,有些比较宽容,而有些严格到“一言不发都要封号的地步”,但普遍都较为针对金融机构。
“个人号和机构号的待遇完全不同,很多期货公司领导并不清楚这一点,所以有的时候很不服气,为什么一个公司却做不过一个个人账户。”某中部期货公司直播业务负责人表示,“一些个人自媒体账户只要符合相关资质,几乎都能很容易的通过审核并发布与金融相关的内容,发言内容较为自由,并且粉丝量增长也很快。而机构账户需要提交非常繁琐的资质验证,同时同一个平台还不能发布同样的内容,否则就会被封号,或者长时间禁止直播,而禁封的时间要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几乎使得公司的投入都打了水漂”。
根据某音平台的搜索,一位用户名叫“汪星敏财经”的账户为期货相关内容下的“顶流”,粉丝量高达124.9万,为目前期货直播行业内粉丝量最多的大V之一。
一家从事大宗商品软件服务的公司潮生科技发文表示,“在期货市场里面当老师卖课的、做培训的大有人在,但不乐观的是:赚不了几个钱。”
“但汪星敏做过老师又拿到过大赛冠军,在心理层面,比期货交易更稳定。”文章表示,冠军IP要想实现相对长久的价值,培训也好,课程也好,人设也好,一定要脱离为别人的交易结果买单这个错误的循环。
期货行业上年半互联网营销处罚力度趋严
除了直播平台的严监管,证监会也时刻紧盯直播业务。
财联社此前报道提及,互联网营销成为期货业监管的主要方向之一,且相关的罚单显现监管的精细化。
第三方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期货行业的罚单数已接近百张,涉及被罚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达42家。除了深圳证监局以外,厦门、浙江、山西等辖区的期货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出现因互联网营销违规被罚的情况。
就在本月17日,深圳证监局还披露了4张期货罚单,均涉及互联网营销合规问题,海航期货、平安期货2家期货公司均被责令改正,2家期货公司的相关高管则是被出具警示函。
其中,平安期货被查出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则是向客户宣传开户送奖励活动,部分营销宣传材料内容不规范,业务部门未严格落实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要求,在使用企业微信对接服务客户过程中,未全面监测风险及留痕存档。
海航期货也同样因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未对合作广告公司进行充分尽调与评估、未对互联网营销过程实施有效管控等问题而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