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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 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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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财联社8月26日讯,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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