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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无小事,大连证监局连罚两券商,被指负责人任免未备案、经纪人管理不到位等多问题
①红塔证券未按规定进行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及免职备案;
                ②华源证券大连分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代客理财、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监控。

财联社8月21日讯(记者 高艳云)大连证监局连续两日发布罚单,两家券商相继违规遭罚。

8月21日,大连证监局披露罚单,红塔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红塔证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进行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及免职备案;二是未按规定申请换领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8月20日,大连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华源证券大连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华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代客理财、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监控;二是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回访制度规定不完善;三是未取得证券经纪人管理软件的相关权限,无法有效实施经纪人管理职责;四是对证券经纪人异地展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从这两起处罚案例中,可以看到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提出严格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同时,证券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红塔证券收警示函

大连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红塔证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前,应当考察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规定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核查时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二是相关会议的决议;三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变更有关人员涉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自作出有关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红塔证券的违规,反映出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对重要岗位的人事变动和业务许可证管理方面存在疏忽。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公司业务运营的关键人物,其任职和免职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备案,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同时,业务许可证的及时换领也是公司合法经营的重要一环。

华源证券大连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大连证监局要求,华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华源证券的这些问题不仅违反了证券行业的监管规定,也可能对客户的权益造成损害。证券公司应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控和回访制度,确保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并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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