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多数机构评论偏向观望。
北京三中院对该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多起涉内幕交易及违规信息披露典型案例。
自2021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两年多时间里,三中院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2022年受理5件,2023年受理19件,2024年1月至7月受理20件,新收、审结证券类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42件,成为当前审理证券犯罪案件中的“第一大罪”,占受理案件的近九成。此外,三中院还受理操纵证券市场案2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欺诈发行证券案1件。
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司高管或具有证券从业背景、专业知识的人群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层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为证券犯罪的高发群体。七成以上此类案件为共同犯罪,多为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内外勾结、互借资金和账户等。据介绍,被告人通常不会使用自己或近亲属的账户交易,一半以上是控制他人账户或指使他人交易,个别被告人控制利用的账户多达70余个。
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单位作案集中于欺诈类、违背尽职义务类证券犯罪,三中院副院长王海虹认为,注册制改革后,这也将成为证券犯罪的高发领域;团伙犯罪则多出现于操纵市场类证券犯罪中,犯罪人员往往不仅包括本公司人员,还包括配资中介人员以及操盘手组成的交易团队;证券犯罪还向中下游延伸出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呈现出链条化作案特征。
证券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且案件往往涉及众多投资者,容易引发社会治理风险。“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相关证券犯罪外,还需要广大企业法人、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和配合机制,对相关证券犯罪实现依法惩治。”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媛表示。
典型案例
案例1
两年虚增利润逾2亿元,一上市公司原董事获刑
2015年至2016年间,某教育公司采用与代理商签订《某产品与服务省级独家总代理协议书》的方式,虚构相关业务,各虚增利润人民币11369.11万元、11649.2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98%。某教育公司采取在2017年度核销应收账款的方式将上述虚构业务的利润予以核减,虚减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某教育公司董事长参与上述虚假业务,并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披露。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缴纳因涉案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以的罚款,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财务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收入、虚增利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手段实施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具有典型性。该案的审理对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构建积极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方玉介绍。
案例2
内幕交易出现亏损,两被告人获刑
在一起未获利的利好型内幕交易犯罪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内幕交易后出现实际亏损,最终因内幕交易罪双双获刑。
2020年4月,A上市公司启动与B公司股权合作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该股权合作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人邵某某作为A公司时任总经理,全程参与推进该股权合作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其妻被告人郑某某,使用郑某某及二人之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A公司股票16余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07万余元,后将股票全部卖出并实际亏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邵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