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两个字特别在我心头萦绕,那就是“责任”。我想起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引用近代启蒙思想家梁启超的话:“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
财联社8月15日讯(记者 方彦博)在当地颇有名气的山东拟上市公司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金榜”),或将被其原行政总裁王强拖进更大的漩涡。
财联社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8月13日,王强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因故休庭,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据悉,王强一案的受害人此前已经将世纪金榜与王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但因王强一案属于刑事案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前述受害人的民事诉讼将在王强一案审理完结、宣判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王强给世纪金榜造成的麻烦远未结束。对于王强案被害人的赔偿,世纪金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尚有待律法裁决。但除了经济损失,王强一案给公司信誉造成极大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挽回公司声誉,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是摆在世纪金榜面前的课题。
资料显示,世纪金榜是一家以教辅图书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文化企业,是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2011年底,公司完成股改,目标锁定在A股创业板上市。早在2012年4月5日,光大证券便与世纪金榜签署辅导协议,2年之后,光大证券终止辅导协议事项。2016年1月7日,世纪金榜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辅导机构,连续辅导5年多时间后,2022年8月25日再次终止辅导事项。
王强一案,除了给世纪金榜造成经济与信誉损失之外,也让世纪金榜遥遥无期的上市之路变得更加困难重重。
据悉,被告人王强自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以世纪金榜筹备上市事宜,可以转让少量公司原始股为由,先后与范某、陈某、徐某某等40人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配赠暨转让协议。
财联社记者拿到的一份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显示,王强为甲方,前述40人分别为乙方,协议末尾“甲方”处,除了王强的亲笔签名外,同时盖有世纪金榜集团公章,边缘还有世纪金榜集团的骑缝章。协议一式三份,表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位投资人与王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也就是说,王强转让的世纪金榜原始股,是其名下持有的公司原始股,但最终的转让数量却远超其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据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王强共获取上述40人股权转让款3217.7万元。这笔股权转让款被王强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个人消费、返还股权投资款等。
目前,这笔股权转让款中,除早前返还给部分认为公司IPO希望渺茫而要求退股的投资人共计488.5717万元外,剩余2729.1283万元尚未返还。
从上述协议与事件经过来看,王强的股权转让似乎纯属其个人行为,与世纪金榜无关,那么,王强一案的受害人为什么此前要将世纪金榜以及王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呢?
“王强股权转让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强一案的某受害人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与王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他在公司任股东、董事、高级副总裁、行政总裁等职务,对外经常代表公司董事长处理业务关系。她与王强在世纪金榜公司会议室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应该知情;同时,协议末尾加盖了世纪金榜的公章。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在世纪金榜上市前,按企业员工激励标准(税后年化5.6%)享受分红,如到期公司未能实现上市,甲方保证受让股权,退回股权转让款。王强给她快递了每页都盖有世纪金榜集团公章的《股东名册》,名册记载了每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代码,以及与之匹配的股份数。
上述受害人表示,与王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看中公司是山东重点拟上市企业,王强作为公司高管代表公司签署,有签字和公司公章,签署后还出具了股东名册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材料。
针对上述内容,记者通过公开电话联系了世纪金榜方面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且拒绝提供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
此外,王强还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王强利用公司董事长张泉安排其催收某基金会负责人借贷资金的契机,伪造世纪金榜集团授权其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欠款的委托书,要求周某某向其个人账户转账,累计将收到的290万元还款用于个人消费等。
财联社记者获悉,王强于202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正式批准逮捕。2023年12月3日,世纪金榜集团曾发布《关于王强涉嫌犯罪的最新说明》,披露了王强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