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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风险测评“递纸条”,蒙混过关不成反遭罚,监管再发3张券商罚单,年度罚单已9张
①袁彬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他存在向客户发送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等情形;
                ②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万继波被责令改正,万继波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

财联社8月12日讯(记者 高艳云)8月12日,青岛证监局与浙江证监局相继披露合计3张罚单,袁彬被青岛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万继波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袁彬在担任招商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客户发送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新开户自助回访答案等情形;

万继波在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由此,万继波及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同收罚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风险测评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关”,对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管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已有至少9张罚单指向该领域。

发送测评答案罚单多达9张

今年以来,包括上述罚单在内,“向客户发送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相关违规罚单,已有多达9张。

6月11日,王某宇被河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经查,王某宇在中金财富证券郑州如意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推介私募产品过程中误导性陈述、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用于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证以及在客户风险测评过程中进行不当提示的行为。

3月26日,光大证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及王某皓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王某皓在光大证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委托他人招揽客户、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3月6日,赵某玉被河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赵某玉在华泰证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进行风险测评,为开通科创板和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客户代为作答知识测试行为。

1月31日,国泰君安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及姜某被山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姜某在国泰君安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多条监管规定明令禁止相关违规行为

上述处罚与合规管理有关,均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相关法规涉及多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项提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涉及的行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三项,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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