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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新规细则出炉,强调“平稳过渡”:业务规则暂沿用现行规定,各机构过渡期不一
①《实施细则》按照支付机构的不同情况,差异化明确机构的过渡期时长,以及各支付机构在过渡期内的经营范围,多举并行,着重强调过渡“稳中求进”。
                ②《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现行制度规定。

财联社7月27日讯(记者 郭子硕)昨天,《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挂网人民银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被喻为非银行支付“基本法”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基础上,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等都迎来更详细的操作指引。

对比来看,《实施细则》与《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大体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按照支付机构的不同情况,差异化明确机构的过渡期时长,以及各支付机构在过渡期内的经营范围,多举并行,着重强调过渡“稳中求进”。

新旧业务类型“一一对应”

《实施细则》要求,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则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不过,《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银行现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型的有关规定,按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应关系调整后执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

严芳还指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向财联社记者分析:“由于实际业务中付款和收款分离,市场普及率最高的条码支付业务归类方式,预计未来仍将延续对应的业务类型,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机构仍为线下实体商户提供服务,必须同时拥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和‘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牌照。”

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衔接

本轮《实施细则》重点要求“平稳过渡”。对此,不同的支付机构也有各自的过渡期时长。据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上述人员进一步表示。

《实施细则》也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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