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证监会发布《指引10号》,明确市值管理的定义,明确董事会、董事和高管、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 ②《指引10号》还明确了指数成分股、长期破净股的特殊要求,明确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信披等禁止事项。
财联社7月26日讯(记者 周晓雅)期货交易所再对部分客户限制开仓。
7月25日,上期所发布关于对部分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公告。上期所表示,某公司(03815884)组(账户组号: B0007474)于当日在纸浆期货(SP)2409合约上账户组日内开仓交易量超限第1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其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16条之规定,上期所决定对相关客户在相应合约上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
对此,有观点认为这是限制高频交易导致,据记者了解,开仓交易额超限即是指某客户/账户组当日在某合约上的开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这一合约的限制,与高频交易并非同一概念。
上期所的开仓超限规定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16条之规定,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交易所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交易日。
针对纸浆期货,上期所官网披露的《纸浆期货合约交易操作手册(2018版)》提到,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相关规定包括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本条限制。
其中,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期间,纸浆期货合约总持仓量≥50万手,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5%,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额度为4500手,客户限仓额度为4500手。
除了纸浆期货以外,其余期货品种合约也有设置相应限仓制度,上述限制开仓监管措施也是交易所日常监管的一环。今年1月、3月、4月、5月,上期所也曾发布对部分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公告,原因多是日内开仓交易量超限第1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多见期货所披露异常交易行为
各家期货交易所也会定期披露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况。从最近一次披露情况来看,上期所今年6月份在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处理异常交易行为18起,均为自成交超限,通过会员单位对上述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客户均进行电话提示,将3名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在会员服务系统通报3次。
上期所提醒交易者在日常交易中注意合规风险并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
大商所也提到,今年6月,处理异常交易行为16起。其中,处理自成交超限7起、频繁报撤单超限9起,通过会员单位对上述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客户进行电话提示。
2024年6月,郑商所共处理异常交易行为23起,其中自成交5起,频繁报撤单18起。
广期所在6月处理异常交易行为23起,包括自成交超限5起、频繁报撤单超限16起、大额报撤单超限2起,通过会员单位对上述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客户进行电话提示,将2名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对2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自律管理措施。
中金所近日对4名自然人客户未按规定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违反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在股指期货多个品种上超交易限额交易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中金所还表示,要持续加强市场一线监管,坚决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监管、违反市场“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的基调和“零容忍”高压态势。同时,提醒期货交易者依法合规交易,共同维护金融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