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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香港投资将迎接更多选择,香港互认基金多项修订,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放宽至80%
①《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②主要修订: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 80%;适当放松转授权限制;
                ③将信披媒体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财联社6月14日讯(记者 封其娟)中国证监会6月14日发布了关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4日。

公告显示,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 50%放宽至 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转授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此外,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将信息披露媒体表述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取消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等。同时,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字样。

2015 年5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起正式启动实施。

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注册、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产品注册的五大条件、八项申请材料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五大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重大处罚;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80%。

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可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相关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存在差异的,应当列明主要差异及原因。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四)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五)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六)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的两地同步、媒介选择、披露节点

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交易、资产保管、估值核算、申购赎回、费率安排、基金的税收、持有人大会、法律文件变更、终止与合并、撤销认可等事项,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

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净值公告、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的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信息披露上,《意见征求稿》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到三点:

一是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监管报告同步向两地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或者报告;二是应当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是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开披露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年报。

在内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均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均应当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另外,招募说明书还要另外补充四项内容:(一)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四)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与招募说明书一并披露的,还应当有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开户、清算、注册登记、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体操作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另外,争议解决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采用诉讼方式的,不得排除内地法院审理相关诉讼的权利。

明确管理人、代理人、销售机构职责

首先,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遵守内地公募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委托的代理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者托管资格。

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应当事先经代理人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若是销售机构自行制作,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

宣传推介材料相关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清晰、有效,并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附则中提及,在内地披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相关文件以及向公众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等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编写,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确保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并应当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另外,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实现内地投资人注册登记数据在内地的备份。

管理人应当与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以及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代理人的表现,确保管理人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管理人、代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对香港互认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等进行约定。

内地从事香港互认基金产品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境外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标准、方法等应当与内地基金产品评价体系一致。在内地销售引用境外机构评价或者评级结果的,应当予以特别提示,说明其评价方法及结果区别于内地评价机构采用的方法和所得的结果。

日常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

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互认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不满足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暂停内地的销售活动,直至重新符合条件。

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日常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基金管理人在从事内地销售、信息披露等业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香港证监会提供协助,并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代理人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业务;对直接负责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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