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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头部券商连接“纾困产品管理不足”罚单,主因在使用比例不足,股质业务罚单也频繁了
①5月17日,上海证监局披露3张券商资管罚单,华泰资管、海通资管被出具警示函;
                ②就两家券商资管子公司违规类型来看,均指向“纾困产品管理不足”。

财联社5月17日讯(记者 高艳云)又有券商资管子公司因“纾困产品管理不足”被罚。5月17日,上海证监局披露3张券商资管罚单,华泰资管及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管朱前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海通资管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就两家券商资管子公司违规类型来看,均指向“纾困产品管理不足”,具体违规行为包括,一是纾困资管计划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纾困资管计划违规收取管理费;二是对交易对手方尽职调查不充分;三是纾困资管计划管理不足,投资不审慎,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目前,已有3家券商因“纾困产品管理不足”被罚,包括国信证券以及上述海通资管、华泰资管。

针对纾困资管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曾提出三点监管要求,一是要端正认识,回归纾困本源;二是要充分评估,善用纾困政策;三是要梳理风险,强化定期报告。

两头部券商资管因“纾困产品管理不足”遭罚

关于华泰资管的两张罚单显示,经查,华泰资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纾困资管计划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前述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反映出公司经营不够谨慎勤勉;二是对交易对手方尽职调查不充分,公司在为个别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过程中,存在未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审慎调查的情况。

对华泰资管的处罚出现“双罚”。罚单显示,作为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朱前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朱前因此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海通资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纾困资管计划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纾困资管计划违规收取管理费,上述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反映出公司经营不够谨慎勤勉,未能有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是纾困资管计划管理不足,投资不审慎,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上述两家券商资管罚单均提到“纾困资管计划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关规范有明确规定,《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支民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 80%以上资产应当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企业发展的股权、债权资产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因处置风险等情形导致比例不达标的除外。”

年内已有3家券商犯同类错误

上述“纾困产品管理不足”被罚并非首例,约一个月前另一家券商也因此遭罚。

4月19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一张罚单,国信证券被采取警示函措施,公司合规内控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个别标的黑名单管理不到位、个别标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在业务融入方出现风险后仍多次有条件延期造成大额损失;二是纾困产品管理不足,部分纾困资管产品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三是私募子公司管理不到位,个别产品未经备案开展业务、个别基金部分投资款被合作方挪用;四是存在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产品规避监管提供便利、为未备案的私募产品提供外包服务、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纾困资管计划是为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纾解具备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短期流动性压力而设立的。

2018年下半年针对民营企业的债务风险、高质押风险等问题出台了多项解决方案,地方政府、险资、银行、社会资金均陆续参与进来,设立了多个纾困基金。同年10月底券商也加入纾困大军,中证协组织召开了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发起人会议。由11家券商作为联合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并发起了行业系列资产管理计划。

彼时,各证券公司也在有序推进系列资管计划的具体落地,截至2018年12月14日,已有28家证券公司共成立了31只系列资管计划和3只子计划,累计出资规模总计417.11亿元。

但个别券商的纾困资管计划存在投资目的偏离纾困导向;纾困对象选择不审慎,对企业主体风险、资金用途判断存在偏差;个别纾困资管计划资金流向未出现明显流动性问题的金融企业、或融入方控股股东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投资决策缺乏审慎评估和合理纾困依据等问题。

对券商“看门人”监管愈加严格

就目前对券商的监管态势来看,证监会正对券商施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5月10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

一是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二是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坚守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主线,持续加强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强化执法问责,督促上市证券公司将《规定》的一系列新要求落实到位,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全行业辐射,促进证券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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