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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新规迎实施细则 对183家机构有哪些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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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②明确了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央行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旨在推动新旧支付业务分类平稳过渡。

财联社4月22日讯(记者 王宏)今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据了解,2023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今日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在上述条例基础上,明确了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央行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旨在推动新旧支付业务分类平稳过渡。”行业权威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划分支付业务分类,是否会改变现有支付机构许可范围?

据了解,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当时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多位行业人士表示,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上述分类方式并不能很好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

在此背景下,央行2023年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拟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条例》中,监管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受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

市场普遍关注,业务分类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到存量支付机构的业务许可范围。今日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对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进行了阐释。

行业权威专家也表示,“目前实施细则显示,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短期是否会增加部分支付机构财务压力?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附加要求以及净资产与备付近日均余额比例,如,此前《条例》要求,非银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附加值则根据业务类型及经营地域范围,加总计算,最高限额4亿元。

净资产及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方面,此前《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则给出具体计算标准:如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的提高,短期内是否会增加部分支付机构财务压力?对此,权威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年来,支付机构业务量快速增长,交易笔数和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均超过40%,有效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但不容忽视,支付业务与百姓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具有影响范围大、纠错成本高等特点。”

“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行业权威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据其了解,央行此前开展深入调研,充分评估有关条款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和支付服务市场影响,明确存量支付机构在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满足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机构,“监管给予存量支付机构较为充足的过渡期限”。

财联社记者也第一时间与多位支付机构人士沟通,支付机构人士一致表示,较为宽松的过渡期安排下,有实力满足监管需求。

过渡期有何考量?各项变更是否会增加支付机构负担?

对于过渡期限,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显示,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上述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此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申请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各有不同。

对此,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充分考虑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过渡期分别设置为《实施细则》实施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即过渡期最长近5年。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实施日较近,此次,监管为避免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放宽了过渡期限,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支付机构平稳过渡。”

对于下一步,财联社记者从央行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央行将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适当下放部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实现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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