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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月12日讯(记者 孙煜)近日,新浪微博起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二审宣判。
知产库消息,2024年1月11日,新浪微博诉今日头条移植数据不正当竞争案(2021)京73民终2816号二审判决书公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2100多万元的判赔等。
涉事公司分别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2022年5月由北京字节跳动改名而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其中,微梦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者。
二审判决抖音赔偿微博2000余万元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抖音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上诉请求。抖音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元。
在案号为(2017)京0108民初24530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原告为微梦公司(新浪微博的运营者),被告为抖音公司,双方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抖音公司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2000万元。
法院认为,抖音公司未经微梦公司许可,通过对涉案新浪微博内容的爬取并将其直接“移植”到今日头条平台进行替代性或同质化地商业利用,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已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春花律师在接受财联社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属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判决确认微梦公司建立并维护新浪微博平台,涉案微博内容已经形成了独立于单个用户原始数据价值的数据集合,微梦公司对其享有竞争性的利益。被诉行为未经微梦公司许可,对新浪微博内容爬取并将其径直移植到“今日头条”,对于微梦公司上述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媒体机构有怎样的借鉴呢?崔春花律师说到:“媒体机构在运营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媒体和相关平台经营者在加工、运营、管理相关数据和内容时已经付出的劳动和享有的权益,尽量通过自主创新或获得相关主体合法授权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经营,避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导致诉讼及其他风险。”
今日头条大量“搬运”新浪微博内容
新浪微博起诉今日头条称,2016年10月起字节跳动利用技术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员工以人工复制方式大规模获取源发自新浪微博的内容,并紧随其后发布、展示在今日头条中向用户进行传播。
新浪微博认为,字节公司的“复刻搬运”行为降低了新浪微博的美誉度和用户黏性,构成对新浪微博的实质性替代;以不劳而获、搭便车的方式恶意抢夺新浪微博平台用户及流量热度,从而实现今日头条相关板块短期内的迅速发展。
字节跳动则认为并没有给新浪微博的相关利益造成损害。字节跳动辩称,内容生产方(用户)应当对发布的内容享有独立而完整的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使用等,且用户已出具授权书,授权字节公司在今日头条上同步其发布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所以字节公司的内容同步行为具有权利依据。
法院方面认定,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展示和转播的涉案微博内容,并不是单纯由用户生成,而是在此基础上附加了微梦公司投入的经营资源和服务之后最终形成的成果,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
2021年5月27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通过类似“复制粘贴”的方式对新浪微博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移植,有针对性地将新浪微博的内容移植至今日头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判决生效之日(5月17日)起,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抄袭搬运 ”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字节跳动需在头条网首页及其微博官方帐号“今日头条”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新浪微博消除影响。并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字节跳动需依法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7万元。
抖音曾被判赔偿腾讯超3200万元
鲸平台梳理发现,这并非抖音集团首次被罚,此前曾因剪辑片段侵权,被判赔偿腾讯超3200万元。
腾讯公司发现,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之后,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
腾讯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抖音公司称,相关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平台用户数量众多,抖音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且根据法律规定,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平台已经提醒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云南虫谷》为腾讯公司旗下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改编自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全剧共16集。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抖音应对平台内容侵权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抖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抖音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法院认为,抖音属于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江力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网络公开信息来看,抖音删除了一部分涉嫌侵权作品内容,但从量上来说还有相当数量的未删除的涉嫌侵权作品数量,所以抖音基于平台内容管理方是否采取法律上认为合理有效的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涉嫌侵权视频成为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但是否需要考虑技术上平台能完全做到一一甄别,以及此种程度的措施是否系法律所赋予平台方的义务,这些问题有待二审法院的最后判定。
江力律师认为,提供短视频服务的平台不能简单的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为由直接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注意区分作品的知名度、采取措施的合理性等不同情况,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需要进一步制度的明确。
该案中,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以每集200万元、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标准,打破了全国同类案件的判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