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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投资人可以“抄作业”了?民生信托一产品被法院认定为非标资金池,中国泛海需连带赔偿
①法院认定,中国泛海出具的《流动性承诺函》针对全部信托产品持有人。中国泛海应对民生信托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律师认为,未来中融信托的投资者可以参照本案例,追究相关股东的连带责任。但要明确相关股东是否曾经出具过类似的流动性支持函等增信措施。

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 彭科峰)日前,众多投资者踩雷中融信托部分产品的新闻还在不断发酵,不少人担忧自己的信托理财血本无归。

不过,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上旬上传的一份鲜活案例,或许可以让部分投资者宽心——深圳投资者伍某某花400万买入民生信托某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后仅回收数万元。

投资者起诉民生信托后,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信托公司不诚信、违规运用资金、非标资金池等理由,判定民生信托需赔偿伍某某本金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文书内容还显示,因为民生信托实控人中国泛海曾对相关产品出具过《流动性承诺函》,因此法院认定中国泛海出具的《流动性支持函》针对全部信托产品持有人。也即,中国泛海承诺无条件、无期限向特定产品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该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据此,中国泛海应对民生信托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7月底,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亦维持原判。

这一判例,是否意味着当下中融信托的投资者也能“抄作业”?8月22日,深圳一位资深律师业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从控股关系来看,中国泛海和民生信托之间的关系无疑对中融信托案例是有启示意义的,未来中融信托的投资者可以参照本案例,追究相关股东的连带责任。

不过该人士表示,参照民生信托这一判例,投资者需要明确相关股东是否曾经向中融信托出具过类似的流动性支持函等增信措施。一般而言,法院对于大股东对子公司的流动性支持函,会依据是否具有确定性表态等证据判定大股东承担一般担保、保证担保、债务加入等相应责任。当然,如果大股东被判定是“债务加入”,那么其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

投资者400万买入民生信托产品后亏损超九成

文书显示,伍某某是1989年生人,住在深圳市。2020年2月18日,伍某某向民生信托中某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专户转账4000000元,购买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044期)。合同约定,该期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380天,封闭期届满日为2021年3月4日。业绩比较基准8%,期间利益分配安排为到期分配。

民生信托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申明,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

2021年2月4日,伍某某提交赎回申请书,拟申请赎回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单位4000000份,拟赎回日期为2021年3月4日。2022年9月23日,民生信托向伍某某转账56611.4元,备注为中某1号本金分配。这意味着,该信托计划到期后,伍某某非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400万本金中有390多万没有收回。

监管部门介入 确认涉案信托为非标资金池产品

那么,这笔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损失?

民生信托提交的一份涉案信托计划2021年第1季度管理报告载明,该信托计划成立日2017年11月21日,到期日2027年11月21日,资金运用情况为:银行存款25341660.84元,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438308681.39元,固收类2438308681.39元,其他33204690.75元。这份报告看上去并无异常。

不过,损失惨重的伍某某并不信服,他此后向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投诉。最终,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经过调查并出具了两份《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一份意见书中指出,经核查,中某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符合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民生信托违反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的规定。

另一份意见书中载明,在投资部分底层资产时,该项目底层资产已经出现风险,民生信托在推介过程中并未进行披露。该信托计划存在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民生信托股东的问题。并且,该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后,民生信托对部分投资人进行了利益分配,未能公平兑付。

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多项违规 且涉案产品为非标资金池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受托义务,其是否应当赔偿伍某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中民生信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针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民生信托并未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原则。民生信托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投资的信托计划实际投向了货币市场工具和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根据监管机关意见,民生信托存在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民生信托股东问题。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违约运用信托资金,也违反了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未尽受托人的忠实管理之责。总之,民生信托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底层资产处置困难,无法按期向投资人进行兑付的根本原因。

其次,法院还指出,本案中民生信托违反监管规定,违规运用资金。一审法院调取了涉案信托专户自推介日2017年11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的交易流水,发现民生信托存在向其自行设立并管理的永丰2号信托计划进行多次投资的行为,而永丰2号信托计划再次投向了民生信托自行设立并管理的汇丰3号、汇丰2号等多个信托计划,并且存在中某1号与汇天1号信托计划进行互投的情形。此种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位,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

此外,法院还认定,针对信息披露,民生信托披露内容不实;针对合同约定,民生信托也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民生信托应向伍某某赔偿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民生信托对伍某某的给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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