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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4月21日讯(记者 武超)南钢股份(600282.SH)间接控股权交易一事经过多次反转,如今再生变故。财联社记者近日从参与交易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沙钢正在要求复星继续履行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并计划诉诸司法解决相关问题,这也导致南钢收购案陷入僵局。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交易参与各方的核心分歧点包括:中信增资南钢集团是否构成沙钢与复星交易的“第三方”、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是否符合“同等条件”要求、沙钢是否配合复星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等。
其中,根据此前协议要求,复星需将所持南钢股份控股股东南京钢联60%股权质押给沙钢,目前质押的股权为49%,尚有11%股权未完成。知情人士透露,沙钢或对未按合约质押标的公司股权提起司法保全诉求。双方是妥善化解僵局还是走向诉讼,是接下来的新看点。
中信将成实控人 “第三方”认定存分歧
在本月之前,南钢股份的控制权一直都计划转让给沙钢集团。但月初中信集团突然“横空杀出”,根据南钢股份、复星国际(00656.HK)和中信股份(00267.HK)等先后公告,中信集团旗下的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简称“新冶钢”)拟出资135.8亿元,对南钢集团进行增资,并成为南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同时,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受让权,从复星手里购买南京钢联60%的股权。
但中信增资控股一事仍存在不确定性。有知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复星与沙钢分别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中,均有“排他性条款”,如复星与南钢集团之外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沙钢主张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则复星将赔偿沙钢最高15亿元的违约金。
该知情人士认为,南钢集团作为小股东虽然名字没变,但在中信(新冶钢)介入后,南钢集团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表面看是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实际是第三方借小股东之名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中信(新冶钢)已构成复星与沙钢协议中的“第三方”。故此沙钢主张,复星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不过,南钢集团方面并不认可这一观点。有接近交易的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南钢集团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并将南钢集团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交易的交割条件。“南钢集团一直未曾表示过放弃优先权,并积极邀请多家战投洽谈合作方案,对此沙钢一直知晓。而对于南钢集团最终邀请中信作为战投,沙钢也是知道的。”
上述接近交易的人士表示,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关于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的后续解决机制,包括终止协议、偿付诚意金本息等等,“从法律上讲,南钢集团这次行使优先权,事实上并未侵害沙钢的合法权益。”
另外,有关注交易的律师向财联社记者分析,《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南钢章程均未限制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所需资金的来源,更没有限制南钢集团的股权架构、公司治理安排。
“换言之,南钢集团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何融资属于南钢集团的经营自主权范畴,收购款项来源只要合法即可,并不对其优先购买权产生影响。”该律师称。
沙钢诚意金曾纾困 交易是否在“同等条件”下?
财联社记者获悉,复星在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根据交易文件约定,已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
但还有一桩事项产生阻碍,在此前复星与沙钢谈判交易的过程中,根据《投资框架协议》,复星需将所持南京钢联60%股权质押给沙钢。目前已经质押的股权为49%,尚有11%股权未按期完成质押。
据知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透露,沙钢或将计划提起诉讼,诉求将未按合约质押标的11%股权提起司法保全。
而有接近复星集团的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在《投资框架协议》中,对于将南京钢联11% 的股权进行质押,使用了“争取”的表述,而非是限期一定完成。“这是因为11%股权质押登记事宜并非复星单方面可独立决定并操作的事项,需要原质权人南钢集团的配合。”
“沙钢也知道上述客观事实,并接受了这一表述。”该人士进一步提出,《投资框架协议》还约定,完成11%股权质押的时间点为交割日前,交割截止时间尚未届满,故复星不存在违约。
“事实上,对于复星来说,交易早点落定,绝对是件好事,拖延显然不符合复星的利益。自《投资框架协议》签署以来,复星一直以电话、邮件、正式函件等各种方式与南钢集团沟通,积极推动原11%股权质押的解除。”该人士称。
另一方面,目前沙钢方面对于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的前提,即与沙钢开出“同等条件”提出较大质疑:与沙钢支付80亿元诚意金相比,南钢集团的预付款要晚了6个月;此外,南钢集团的预付款支付条件和沙钢的诚意金支付条件也不同,沙钢将诚意金直接支付至复星账户,复星是可以自由取用的,这也缓解了复星彼时的资金压力,而南钢集团的预付款支付给的是复星监管账户,其有权监管该等款项的用途,这并非严格意义的同等条件。
知情人士还向财联社记者透露,沙钢方面在得知南钢集团计划行使优先权后,表明可以将报价提高10亿元。复星表示原则同意,但是其在与小股东沟通后,又迫于相关方压力,还是直接和小股东签约了。“这使得沙钢有强烈的被忽悠感,并且也认为南钢集团没有满足同等条件。”
不过,据一位关注此交易的律师向财联社记者称,《公司法》项下针对“优先购买权”所涉“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等同”。“如果机械地理解‘同等条件’,并人为抬高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门槛,或构成对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如果复星要求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完全复制沙钢的同样条件,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交易主体都是不可接受的。”
亦有接近南钢集团的人士告诉记者,南钢集团认为其行使优先权完全满足了复星与沙钢之间的“同等条件”,而增资事项是南钢集团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和融资安排,不影响“同等条件”的满足,更不会损害转让股东即复星的利益。
此外,接近复星集团的人士认为,目前复星也无法拒绝南钢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行权,这将导致复星违反法律规定,进一步造成此次交易的重大不确定性。
与“外滩地王案”的异同:“人合性”是否被打破?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复星曾与SOHO发生“外滩地王案”纠纷,纠纷的部分事件发展与南钢股权交易存在相似情形,因此不少参与交易者认为,“外滩地王案”对本次交易具有参考价值。
据悉,2013年4月,上海市一中院判决SOHO中国、绿城中国和上海证大败诉。法院认为,SOHO中国的间接收购,与直接收购海之门公司的结果具有一致性,打破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主观恶意”。
对此,有知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称,在“外滩地王案”中,某种程度上法院将优先购买权进行了“穿透”认定和处理。因此,中信(新冶钢)增资南钢集团的交易,虽然没有采取股权收购方式,但增资的效果是其取得了南钢集团的控制权,这一结果与股权收购基本一致,也会影响南京钢联的“人合性”。进而认为,在南京钢联的“人合性”前提条件被破坏的情况下,南钢集团是否还拥有优先购买权有待商榷。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外滩地王案”与南钢股权交易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具体细节与实质内容却存在较多差异。
该人士介绍,“外滩地王案”中公司的各股东已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股东方不得以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SOHO在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违反了目标公司股东协议,因此,一审法院从保护公司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角度作出相应的判决。
该人士进一步分析,“外滩地王案” 是对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的“穿透”认定,而非对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的“穿透否认”,其核心是保护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并认定SOHO通过间接收购侵害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体现了司法对公司“人合性”的价值保护。
有接近南钢集团的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SOHO在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其明确将被收购的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剥离,使得被收购的公司仅成为一个SPV公司(以收购为目标的特殊目的公司)。南钢集团作为南京钢联的现有股东,其自身除南京钢联外还存在其他业务和资产,并非SPV公司。
“此外,近期的南钢职代会以绝对高票通过了行使优先权方案,决定邀请中信作为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无一票反对,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各方股东的意志。”该人士称。
(编辑 曹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