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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最赚钱业务迎来规范,收益凭证发行新规将出台,三类情形不能增开业务,六类行为被明确禁止
整体来看,尽管《管理办法》及《指引》还处于评估阶段,但是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有望在2023年迎来行业规范。

财联社1月16日讯(记者 林坚)财联社记者多方获悉,中证协近日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邀请券商进行评估反馈。

整体来看,尽管上述《管理办法》以及《指引》还处于评估阶段,但是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有望在2023年迎来行业规范。中证协表示,制定上述《管理办法》旨在为规范券商发行收益凭证,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记者梳理,目前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内容值得关注:

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券商存在三类情况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收益凭证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

明确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

要求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券商设置提前终止条款的,不得违背最低期限要求。

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

发行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券商应当自行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此外,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收益凭证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43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0,006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元,规模占比为82.96%。

可以说,随着《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逐渐成形并最终落地,将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均产生影响。

具体到券商展业来看,有券商人士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不同评级对于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有所影响,如60%、50%、40%、30%、20%等,但目前行业一般以60%为限,不存在评级的影响。这意味着,A级券商以后展业一如往常,但其他级别券商余额有上限限制。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但目前行业现行并没有利率限制,这有助于引导券商控制资金成本。”

六大发行收益凭证行为被明确禁止

根据一般理解,收益凭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券商以自身信用发行的、以公司信用为产品本息兑付作担保,向合格投资者发售的、约定本金和收益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货币利率、商品和指数等。

《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凭证”的定义,即指券商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按照是否向投资者支付单一固定利率,收益凭证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

中证协表示,目前,收益凭证仍缺乏专门的业务规范,为规范券商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36条,其中明确券商发行收益凭证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是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

二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是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是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

五是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是中证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聚焦投资者权益,《管理办法》还要求,券商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损失幅度不得超过挂钩标的变动幅度,同时券商应与投资者在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金损失的最大比例。

此外,券商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风险特征划分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匹配销售。券商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销售人员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客观揭示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收益凭证应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对券商风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控、内嵌衍生品风险管控、合规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多个方面。

全面风险管理方面,券商应当针对收益凭证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决策授权体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系统,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

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券商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将收益凭证纳入券商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司层面统一的额度授权和管理机制,每日进行流动性缺口监测。

内嵌衍生品风险管控方面,券商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内嵌衍生品部分在衍生品设计、对冲交易、风险敞口和限额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纳入公司场外衍生品合规风控体系,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合规管理方面,券商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管理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洗钱、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券商合规部门应当对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文件、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统一审查,并存档备查。

档案管理方面,券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收益凭证有关信息,妥善保存收益凭证发行和转让的所有交易记录及相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至少20年,以备核查。

全年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091只

记者注意到,2014年5月,券商开展收益凭证试点。收益凭证自2014年试点以来,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TR)已持续接受113家券商备案收益凭证产品,日均备案产品数量约188只。2021年全年,券商全年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091只,发行规模10,226.49亿元;截至2021年底,存续收益凭证数量为15,951只,合计金额4142.24亿元。在发行场所方面,在报价系统和券商柜台发行的收益凭证分别占发行总量的41.21%和58.79%。

从收益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市场新发行收益凭证中,固定收益型产品规模6539.53亿元,占比为63.95%;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3686.97亿元,占比为36.05%。截至2021年12月末,存续收益凭证主要集中于固定收益型产品,金额为2605.12亿元,占比为62.89%;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1537.12亿元,占比为37.11%。

从发行期限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收益凭证全年新发行的产品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合计金额为7039.51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68.84%;期限一年以上产品金额为3186.97亿元,占全年新增发行总规模的31.16%。

从投资者持仓情况来看,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43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0,006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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