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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规范入表”提速 多家上市公司表示“谨慎推进”
有关数据资源“规范入表”的探讨已进入实操阶段,每日互动、华电国际和山大地纬均布局相关业务。不过,对于年报编制方面的调整计划,由于企业数据资产的评估进程有限以及政策处于试行阶段,多家上市公司均给出相对谨慎的态度,直言大概率不会迅速将数据资源入表。

财联社12月14日讯(记者 滕飞)有关数据资源“规范入表”的探讨已进入实操阶段,公司持有的数据将归入无形资产或存货等科目,反映于财务报表之中。这一改变对企业资产规模和价值评估影响几何?加速推行的新规范是否会迅速在实务层面落地,其对相关上市公司今年年报的编制又将有何影响?

“现在,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数据所有权的确认上,也就是企业手中数据的合法性或者说能不能合法变现,企业能否拥有对数据二次加工产生的收益权。”财联社记者近日将“数据确权”这一话题抛向几家数据类公司时,对方都提及这一问题。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会计师向财联社记者阐述道:“数据资产的会计确认,需要理清数据的产生阶段,还在整理期,处于数据积累没有产品化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资产。在认定为资产后,对其价值公允性以及资产负债结构调节,也需进一步探讨。”

对于年报编制方面的调整计划,多家上市公司均给出相对谨慎的态度,直言大概率不会迅速将数据资源入表。究其缘由,一是企业数据资产的评估进程有限,二是政策处于试行阶段,轮廓还需进一步清晰化。

对确权入表尚有问题

“这次会计处理规定的调整,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里程碑。”山东地区一家上市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对数据资产在金融层面的运用,我们已经在探索,并通过数据在商业银行实现了小额授信。”

从财政部近日开始征求意见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看,其明确了两个边界,并说明对应实施的准则:一是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可作为无形资产计入;二是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作为存货处理。

“《规定》的征求意见,再加上此前对评估体系的摸索,(说明)数据资产入表的边界其实已经比较清晰了,但我们还有法律层面的疑虑。很期待,但不准备尝试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在与财联社记者交流时,一家上市公司负责人如此表态,并向记者道出其顾虑:“以我们公司为例,我们有很多政务、医疗服务的业务,积攒了大量的基础民生的数据,现在都沉淀在服务器上。这部分数据涉及众多隐私问题,单纯就商业价值来讲,如果拿出来向第三方提供咨询服务,可很容易地进行变现。但在法律层面,合同中签署有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相关条款,很容易触碰到红线。”

在数据要素的应用上,其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形成规模的多是政务、电力等机构向数据资讯类公司进行的点对点定制化服务。未经授权,由数据公司自行采集,就向外界出售数据的商业模式多游走在灰色地带。

“数据处理类企业,手里都有大量的数据,但没有数据的所有权。即便经过脱敏、清洗、加工产生收益,这个路径的合规性也要进一步摸索。一些模棱两可的数据资源能不能入表也需要研讨。”前述企业负责人如此表示。

据财联社记者综合采访,从数据类型上分析,企业大致将数据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原始类数据,二是应用类数据,也就是原始数据的二次加工。“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暂时不会将数字资产入表,对数据的估值也在评判中。”每日互动相关人员向记者明确表示。

“数据要作为资产,须企业拥有或控制、有形成确认的过程、成本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三条缺一不可。”华电国际的一名内审人员向财联社记者分析称,“系统内很早就有计划,将各单位的数据进行资产化,在现在出台的准则和评估、法规体系下,系统内自用数据计入无形资产更容易实现。”

数据要素资产化进程逐步推进

目前,业内常将数据资源比作石油,数据资产化的过程就好比是将石油通过多道工艺提炼成更高品质、更具价值的汽油、柴油,从而实现其价值,这一历程必不可少。

国盛证券在其研报中表示,市场对数据的需求迫切,但也存在需求模糊、难以整合等多重难题。其一是识别需求难,需求方并不清楚什么数据能满足其需求,二是寻找到合适数据类型存在困难,三是货比三家难,四是内外整合难,五是安全保障难,接入外部数据存在增加数据安全问题的隐忧。

在数据要素的应用上,目前也有很多路径明晰的成功案例,让数据提供方、收集方、应用方三者互惠互利,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在普惠金融这个应用场景上的使用。

如山大地纬构建的“数商”生态,公司与济南市大数据局推动“泉城链”作为可信数据流转通道,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向金融机构开放,解决市民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保险领域,公司通过山东省医保链支撑山东各地市的“惠民保”,将医保数据依法合规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用于核保理赔,实现“理赔”自动化一站式结算。

数字经济的根本,在于挖掘数据要素的价值,激活其交易、流通的属性。在每日互动看来,数据在场内进行交易更具备实操性和公允性。

公司表示:“公共数据定价需要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场所进行定价和招拍挂。这种情况是否以场内交易方式为更合适。如果是私下的商业谈判,就可能会产生公共权力监管盲区。另外,考虑到数据具有可复制性等特性,在有场所的监管下,还要事先进行场景评估,事中进行处理监管,事后进行销毁和跟踪,这就需要一个联合计算中心,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编辑:曹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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