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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运作最新标准确出台!重点关注这12条,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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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安排有所放松;
                ②运作指引明确,投资同一资产需满足“双25%”要求;
                ③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
                ④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财联社4月30日讯(记者 李迪)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运作指引》至少包括以下12条重点内容:

1、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应清算;

2、私募证券基金每月至多开放一次申赎,并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3、明确投资同一资产需满足“双25%”要求;

4、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5、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需满足“双25%”规定,明确按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

6、同一实控人下的私募证券基金,持有单一股票不得超过流通股票30%;

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债券需符合双10%、双25%规定;

8、《运作指引》明确,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10、指引放松过渡期安排,存量基金过渡期延长至24个月;

11、私募证券基金每周至多开放一次申赎,设置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12、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关注一:规范私募发展,运作指引正式发布

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增强资本市场韧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8300余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9.2万只,规模近5万亿元,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目前管理规模前4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近80%,管理规模后20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仅约0.15%,行业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部分机构背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属性,投资运作缺乏必要约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鉴于此,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这一发展现状也决定了需要一部行业指引来纠正行业发展。

据悉,征求意见过程中,行业机构普遍希望有充足的过渡期安排。为确保《运作指引》顺利发布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中基协充分吸收行业意见,大幅放松过渡期安排。具体为:

一是对不满足组合投资等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

二是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可继续投资运作至合同到期,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强制要求调仓或者卖出。

关注二:运作指引主要包含五大方面内容

《运作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

《运作指引》主要包含五大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

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报酬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五是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关注三: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应清算

为逐步改善小乱散差的行业现状,关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规模,《运作指引》做出了明确规定:规模持续低于500万应清算。

中基协于2023年4月发布的《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便规定了基金存续规模的下限。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规模持续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进入清算流程。据悉,市场机构对此反映较多,认为对小规模基金冲击较大。经充分评估后,正式发布的《运作指引》已作出调整。

首先,《运作指引》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

此外,《运作指引》还明确,在触发停止申购后、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增加缓冲期“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运作指引》还给予了一定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整体来看,《运作指引》的上述规定对行业的影响较小。截至2024年3月末,私募证券基金小于500万元的产品规模占比极小,其中包含大量实质上已经没有运作的“壳”产品,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小规模私募机构管理的规模仅几十亿元,且相关规定已给予此类机构较为充裕的调整整改时间,对行业影响较小。

关注四:明确规定申赎开放频率及份额锁定期

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持有,关于申赎开放频率及份额锁定期,《运作指引》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此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私募证券基金每月至多开放一次申赎,并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但市场机构普遍认为相关要求会影响产品运作的流动性安排,并限制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

从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运作指引》将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6个月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把选择权交还市场。

此外,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关注五:投资同一资产需满足“双25%”要求

此前,私募证券基金行业缺少组合投资方面的规范要求。

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分散投资风险,《运作指引》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征求行业意见后,《运作指引》维持组合投资的总体要求不变。

针对市场机构反映组合投资的执行需要考虑投资资产市值变化、明确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计算基准、被动超比例后的调整安排等问题,协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明确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

《运作指引》还补充了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等内容,便于行业落地执行。

关于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运作指引》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变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因资产流动性受限导致无法完成前述调整的,应当在相关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后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此外,关于股票投资,《运作指引》还规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中基协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债券投资,《运作指引》规定,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运作指引》还规定,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关注六:明确衍生品交易、杠杆限制、止损线等规定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杠杆限制、止损线设置等行业关心的问题,《运作指引》也进行了一定。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从降杠杆、防风险的角度规范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整体风险敞口。

关于DMA业务,《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

关于“雪球”等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过渡期安排,考虑到协会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定DMA业务杠杆倍数、控制雪球结构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等要求,《运作指引》正式实施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关于杠杆限制,《运作指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

此外,《运作指引》还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20%,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关于止损线设置,《运作指引》明确,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协会报送预警线、止损线相关情况。

此外,关于巨额赎回的有关情况,《运作指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巨额赎回和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标准、赎回顺序、赎回价格确定、赎回款项支付、告知投资者方式,以及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关注七:规范程序化交易

《运作指引》规定,主要开展程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基本功能,按照要求进行充分测试,保障持续稳定运行;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策略的研发、测试、证、合规审查、上线等业务流程;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现匹配、格暴露、瞬时大额成交等投资交易的风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等投资决策、交易涉及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六)按照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手续,不得以规避报告制度等监管要求为目的分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关于同日反向交易,《运作指引》也进行了明确限制。

《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策略或者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关注八:规范业绩展示、业绩报酬计提相关规定

为规范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展示行为,《运作指引》规定,披露的基金业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间完整的历史净值、历史规模、投资策略、投资经理等。

《运作指引》还要求,不得将规模小于1000万元、成立期限少于6个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往业绩用作宣传、销售、排名,不得以误导投资者为目的选择性展示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运作周期的业绩,不得展示未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业绩,不得对少于6个月周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排名。

此外,基金投资者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销售、排名时,应当一并披露该情况。

关于业绩报酬计提,《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且该种计提方法应当基于单一基金份额的整体收益情况进行计算,不得对同一基金的不同策略分别计提业绩报酬,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此外,关于风险准备金,《运作指引》提出,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体要求由协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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